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行駛於兩車道道路,打左轉方向燈準備左轉進入巷子。見對向一輛車輛駛來,當事人先停車禮讓,但對向車輛行駛至路口時打了左轉方向燈。當事人因此判斷對方亦要左轉,遂起步左轉,已轉入巷子約一半時,對向車輛卻突然直行,以右車頭撞擊當事人右車尾,導致當事人倒地受傷。監視器畫面有拍到對向車輛確實打了左轉方向燈卻直行。事故路口無燈號、無號誌、無車速限制標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向車輛打左轉方向燈卻直行,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方向燈使用之規定?
- 當事人信賴對向車輛方向燈指示而起步左轉,是否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 左轉車與直行車之基本肇責比例為何?本案特殊情形是否影響比例分配?
- 當事人得否就人身傷害及車輛損害向對方求償?
三、相關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 方向燈使用之違規處罰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1條之2 —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之損害賠償減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 強制險理賠範圍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爭議在於對向車輛方向燈使用不當與左轉車注意義務之間的肇責分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駕駛人使用方向燈應於轉彎或變換車道前顯示,且不得於直行時誤打方向燈致他車誤判。對向車輛在路口打左轉方向燈卻逕行直行,明顯違反方向燈正確使用之規定,造成當事人合理信賴其將左轉而起步通過,此為本案事故之主要肇因。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例意旨指出:「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本案當事人已打左轉方向燈、停車禮讓對向來車,在觀察到對向車打左轉燈後才起步,其行為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要件。對向車違反方向燈使用規定,破壞了道路交通之信賴秩序。
然而,左轉車輛在通過路口時仍負有注意對向來車實際動態之義務,不得僅憑方向燈指示即完全放棄觀察。因此當事人可能仍須分擔部分過失比例。依實務見解,本案情形對向車輛因方向燈使用不當為主要肇因,估計應負約70%至80%之肇責,當事人約負20%至30%。建議先向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再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正式鑑定以確認肇責比例。監視器畫面為本案關鍵證據,務必及早調取保存。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向車輛打左轉方向燈卻直行為本案事故之主要肇因,應負較大之肇事責任。當事人因合理信賴方向燈指示而起步左轉,過失比例較低。
- 儘速向承辦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發生後30日即可申請),初步了解肇責歸屬。
- 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所在地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事故鑑定,確認正式肇責比例。
- 立即確認並申請調取路口監視器畫面,此為證明對向車打左轉燈卻直行之關鍵證據,監視器影像通常保存30日。
- 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及失能給付,強制險為無過失責任,不論肇責比例均可請領。
- 蒐集完整之損害賠償證據,包含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薪資損失證明、車輛維修費用單據等。
- 評估是否對對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告訴期間為6個月),以增加和解談判之籌碼。
- 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並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透過調解程序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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