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與家庭成員認定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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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離婚後再婚,向主管機關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以往均順利通過。然而今年遭通知審查未通過,原因為系統查出父親與前妻所生之女兒有工作收入,該收入被納入家庭總收入計算。惟父親與前妻及其女兒早已斷絕關係,戶口名簿中亦未登載前婚之家庭成員。當事人欲瞭解前婚女兒之收入是否必須納入計算,以及如何向主管機關說明或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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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中低收入戶申請時,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是否包含不同戶籍之前婚子女?
  • 父親與前婚女兒已無往來及扶養事實,是否得申請排除其收入計算?
  • 以往申請均通過但今年突然駁回,主管機關之審查標準是否有變更?
  • 對主管機關之駁回處分有何行政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社會救助時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原則上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等。父親之前婚女兒雖未同住同一戶籍,但因其為父親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主管機關依法得將其收入納入家庭總收入計算。此一制度設計之目的在於防止親屬間藉分戶方式規避扶養義務而取得社會救助資格。

惟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亦設有排除條款,若家庭應計算人口與申請人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經核實後得由主管機關認定不列入計算。本案父親與前婚女兒確已斷絕關係多年、未同住亦無扶養事實,當事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顯示不同戶、親友之證述、前婚女兒之聲明書等),說明雙方確無實際往來及扶養關係,請求依該排除規定不將其收入列入計算。

關於以往申請通過但今年遭駁回之情形,可能係因主管機關之審查系統更新或資料勾稽範圍擴大所致。當事人對駁回處分不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要求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於收到駁回通知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決定後仍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建議先循申復程序說明實際情況,通常主管機關在充分瞭解事實後會重新審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前婚女兒之收入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原則上應納入計算,但若能證明雙方無共同生活及扶養事實,得依排除條款申請不列入計算。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檢附相關證明。

  1. 向承辦單位瞭解今年駁回之具體理由及審查依據,確認是否係因前婚女兒之收入被納入計算。
  2. 準備父親與前婚女兒無共同生活及扶養事實之證明文件,包括不同戶籍之謄本、無往來之聲明等。
  3. 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復,援引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排除規定,請求重新審查。
  4. 若可能,取得前婚女兒之書面聲明,說明雙方已無實際往來及扶養關係。
  5. 若申復遭駁回,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6. 向當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局洽詢,瞭解是否有其他社會福利資源可供申請。
  7. 考慮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社福團體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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