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友人借用車輛,借車時未簽立借據亦未拍照紀錄車況。還車後,車主主張車輛有損傷要求賠償,惟當事人無從證明該損傷是否為其所造成。雙方經協商後達成賠償金額,並簽訂和解書,內容載明「含借車期間及事後所有補償費用」,且約定放棄民事求償權與告訴權、不得以任何理由額外求償。當事人擔憂和解簽訂後,車主是否仍可就借車期間之超速罰單、停車費或修車期間交通損失等費用另行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和解書中「含借車期間及事後所有補償費用」之約定,其效力範圍是否及於超速罰單、停車費等衍生費用?
- 和解書約定放棄民事求償權後,車主是否仍得就和解範圍外之事項另行請求?
- 借車期間之交通違規罰單,法律上應由何人負擔?
- 和解書之內容如有不明確之處,應如何解釋?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同法第737條則明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即所謂和解之「創設效力」。本案和解書既已明確載明「含借車期間及事後所有補償費用」,並約定雙方放棄民事求償權與告訴權,不得以任何理由額外求償,則就借車期間所衍生之一切費用,車主原則上已拋棄其請求權。
關於超速罰單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原則上係針對駕駛人。惟若罰單係以車主名義開立,車主得檢附借車期間之證據向監理機關申請歸責於實際駕駛人。然而本案和解書之文字既已涵蓋「所有補償費用」,若車主已知悉借車期間有違規紀錄而仍簽署和解書,依民法第98條意思表示解釋原則,應認為車主已將此等費用納入和解範圍。
惟須注意者,和解書文字之解釋仍有爭議空間。若車主主張簽署時不知有罰單存在,可能抗辯該費用不在和解範圍內。實務上,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號判決指出,和解契約之範圍應依當事人之真意解釋。因此,建議當事人於和解書中盡量具體列明排除之項目,以避免日後爭議。停車費部分,若為借車期間所生,依「所有補償費用」之文義,亦應包含在和解範圍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和解書載明含借車期間所有補償費用且放棄求償權,車主原則上不得再就超速罰單、停車費等衍生費用另行求償。惟和解書文字若有模糊之處,仍可能產生解釋上之爭議。
- 保留和解書正本及所有與車主溝通之對話紀錄截圖,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若車主日後仍以罰單或其他費用求償,得以和解書之約定為據,主張其已放棄求償權。
- 建議在和解書附件中補充說明已涵蓋之費用項目,包括但不限於罰單、停車費、拖車費等。
- 若收到車主以存證信函求償,應於期限內以書面回覆援引和解書抗辯。
- 若車主逕行提起訴訟,得提出和解書作為抗辯,主張對方已拋棄請求權。
- 日後借用他人車輛時,應事先拍照紀錄車況並簽立書面借據,載明借用期間與車況。
- 如有需要,可諮詢專業律師審閱和解書內容,確認約定是否完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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