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友人借車使用,雙方當時僅有對話紀錄未簽借據,亦未在借車前拍照記錄車況。還車後友人主張車輛有擦傷要求賠償,雙方就修車費用產生爭議,最終談攏一定金額。當事人擬於和解書中載明「包含借車期間及事後所有補償費用」,但擔心簽署後對方仍就借車期間可能產生之超速罰單、停車費或其他費用再行追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和解書載明「包含借車期間及事後所有補償費用」之文字,其效力範圍是否涵蓋超速罰單、停車費等項目?
- 借車期間產生之交通違規罰單,應由車主或實際駕駛人負擔?和解書能否免除此義務?
- 和解書簽署後,對方得否以和解書未涵蓋之事項另行請求?
- 和解書之解釋原則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736條 — 和解之定義與效力
- 民法第737條 — 和解之確定效力
- 民法第98條 — 意思表示之解釋
- 民法第468條 — 借用人之保管及返還義務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 — 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義務人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同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此,和解書一經簽署,雙方就和解範圍內之爭議即告終止,不得再行主張。
本案和解書若載明「包含借車期間及事後所有補償費用」,依民法第98條意思表示解釋原則,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所有補償費用」之文字涵蓋範圍相當廣泛,原則上應包含修車費、油資差額、停車費等因借車所生之一切民事補償。然而,和解書之效力僅及於當事人間之私法關係,無法排除公法上之義務。借車期間之超速罰單屬行政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罰鍰之繳納義務人為車輛登記之所有人或實際駕駛人,此為公法上之義務,不因私人間之和解而免除。
因此,若借車期間確有超速罰單,罰單本身之行政裁罰仍須依法處理。但就罰單所生之費用負擔,若和解書已涵蓋「所有補償費用」,對方事後再向當事人請求代繳罰單費用,當事人得以和解書抗辯。建議在和解書中明確列舉涵蓋項目,例如「修車費用、停車費、罰單費用、油資差額及因本次借車所生之一切費用」,以減少日後解釋上之爭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和解書載明「包含借車期間及事後所有補償費用」,其效力原則上涵蓋因借車所生之一切民事補償費用。簽署後對方不得就和解範圍內之事項再行請求。但行政罰單之繳納義務屬公法關係,不受和解書影響。
- 在和解書中盡量明確列舉涵蓋之費用項目,包含修車費、停車費、罰單費用、油資差額等,避免模糊用語。
- 和解書應載明雙方簽署後「就本次借車事宜不再互相求償」之拋棄條款。
- 簽署前確認和解書內容完整反映雙方約定,必要時請律師審閱。
- 保留和解書正本及雙方協商過程之對話紀錄截圖,以備日後可能之爭議。
- 簽署和解書時建議雙方各執一份正本,並各自簽名蓋章。
- 如日後對方違反和解書內容再行請求,得以和解書作為抗辯依據,必要時提起確認之訴。
- 日後借車應事先拍照記錄車況、簽訂借用書面約定,明確約定損害賠償及費用負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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