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機車瑕疵退貨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九月購入新機車,牽車當月即發生無法發動及行駛中莫名熄火之問題。九月至十月間多次向購買經銷商反映,十一月再次因多次熄火送修。然而數月後自稱原廠技師來電詢問故障情形時,竟表示先前未接獲該車返場檢測之紀錄。當事人質疑經銷商是否確實進行維修,並希望了解能否全額退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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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新購機車反覆發生瑕疵,買受人得否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並全額退款?
  • 經銷商多次維修未果,且原廠稱未收到返場檢測,經銷商是否已盡修補義務?
  • 機車反覆熄火涉及行車安全,消費者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退貨?
  • 買受人主張解除契約之時效期間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本案新購機車於牽車後即反覆發生無法發動及行駛中熄火之問題,顯然具有減少通常效用之重大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本案經銷商雖曾多次受理維修,但原廠技師明確表示未接獲返場檢測紀錄,此情節足以推認經銷商未確實履行修補義務,甚至有隱匿瑕疵之嫌。在經銷商已喪失修補之信賴基礎下,買受人得逕行主張解除契約請求全額退款,無須再給予修補機會。

另就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而言,依消保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機車於行駛中反覆熄火,對騎乘者及其他用路人均構成嚴重安全威脅,已違反商品安全義務。依消保法第8條,經銷商對此應與製造商負連帶責任。當事人除主張退貨外,若因機車瑕疵已造成實際損害,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應注意民法第365條所定之除斥期間,買受人應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行使解除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新購機車反覆發生重大瑕疵且經銷商未盡修補義務,買受人有權依民法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全額退款,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經銷商及製造商之連帶責任。

  1.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經銷商,載明機車瑕疵情形、歷次送修經過及原廠未收到返場檢測之事實,限期十五日內完成修復或同意全額退款。
  2. 彙整所有維修紀錄、送修收據及與經銷商之通訊紀錄,作為瑕疵存在之證據。
  3. 向原廠客服中心申訴並確認是否曾收到該車之返場檢測紀錄,取得書面回覆。
  4. 若經銷商拒絕退款,可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申請調解。
  5. 同時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作為訴訟前之程序。
  6. 若調解不成,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7. 在爭議解決前,避免繼續騎乘該機車以防安全事故,並保持車輛原狀以利日後鑑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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