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出租人,其承租人同時承租五間房間,並以輪流居住之方式,將當日未使用之房間透過短租平台出租給不特定第三人。出租人不希望承租人充當二房東,惟承租人主張依法得為部分轉租,因此產生爭議。本案涉及民法上部分轉租之適用範圍,以及短租平台日租行為是否構成旅館業經營而須另行登記之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承租人以輪流居住方式將空置房間透過短租平台出租,是否屬於民法第443條所稱之「部分轉租」?
-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約中是否已有明確禁止轉租之約定?若無反對約定,承租人之部分轉租行為是否當然合法?
- 承租人以日租方式透過Airbnb經營,是否構成發展觀光條例所規範之旅館業行為,而須辦理營業登記?
- 出租人如欲終止租約,應具備何種法律要件?是否得以承租人違法經營日租套房為由主張終止?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443條 — 承租人轉租之限制與部分轉租之例外
- 民法第444條 — 轉租後原租賃關係之存續與損害賠償
- 民法第438條 —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
- 土地法第97條 — 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之限制
- 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 — 經營旅館業應辦理登記
-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 — 未經登記經營旅館業之處罰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案承租人主張其行為屬於部分轉租,然須注意者,所謂「部分轉租」係指承租人仍保有租賃物之一部分自行使用,而將其餘部分交由次承租人使用之情形。承租人同時租用五間房間,以輪流居住方式將空置房間透過短租平台出租,其實質上已將大部分租賃物交由他人使用,且使用對象為不特定之短期旅客,與一般部分轉租之態樣顯有不同。
更重要的是,承租人透過Airbnb以日租方式出租房間,依實務見解及主管機關函釋,提供日租住宿服務屬於旅館業之經營範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未經登記而經營者,依同條例第55條之1,以廣告或網路散布營業訊息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亦指出,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之方式如違反法令強制規定,出租人得主張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之義務。
此外,即便租約中未明文禁止轉租,出租人仍得主張承租人將租賃物供作日租套房經營,已逾越一般居住使用之目的,違反民法第438條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之規定。出租人得據此主張終止租約,並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建議出租人於租約中明確約定禁止任何形式之轉租,以杜絕日後爭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承租人以輪流居住方式將空置房間透過Airbnb日租出租,不僅可能逾越民法第443條部分轉租之範圍,更因未經旅館業登記而經營日租套房,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之強制規定。出租人得據此主張終止租約,承租人亦面臨行政處罰之風險。
- 出租人應檢視現行租約內容,確認是否有明確禁止轉租之約定,若無,應儘速以書面補充約定禁止任何形式之轉租。
- 出租人可蒐集承租人透過短租平台刊登廣告之截圖等證據,作為日後主張違約或終止契約之依據。
- 出租人得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立即停止日租行為,並表明如不改正將終止租約。
- 承租人應注意,未經旅館業登記而經營日租套房,將面臨三萬至三十萬元之行政罰鍰,且可能被連續處罰。
- 出租人如決定終止租約,應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規定行使終止權,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建議出租人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另行主張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38條使用方式之義務,以強化終止租約之法律基礎。
- 日後簽訂租約時,建議明確約定租賃用途限於自住,並載明禁止以任何形式轉租或供作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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