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承租人短期租賃一處房屋,退租時房東發現屋內壁紙有刮傷痕跡,要求承租人負擔全部壁紙重新張貼之費用。然而,房東並未提供入住時壁紙無損壞之照片或書面點交紀錄。承租人表示因租期短暫,入住時未逐一確認每處壁紙之狀態,無法確定刮傷是否為其使用期間所造成。承租人對此修繕費用之歸屬感到疑惑,並欲了解應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東主張壁紙損壞係承租人造成時,舉證責任應由何方負擔?
- 壁紙之刮傷是否屬於正常使用之自然耗損?承租人對自然耗損是否負賠償責任?
- 未進行書面點交或拍照存證時,對雙方權益有何影響?
- 本案應先循調解程序或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違反此義務致租賃物毀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此處之「毀損」不包含因正常使用所生之自然耗損。壁紙屬消耗性裝潢材料,隨時間及使用會產生磨損、褪色等情形,此為自然耗損之範疇,不應由承租人負擔更換費用。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房東若主張壁紙損壞係承租人造成,應由房東舉證證明:入住時壁紙為完好狀態、退租時壁紙有損壞、以及損壞係承租人使用所致。若房東無法提供入住時之原始狀態照片或書面點交紀錄,則難以證明損壞係承租人造成而非原有瑕疵或自然耗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18號判決即指出,出租人未於點交時記錄租賃物狀態,嗣後主張損害賠償時舉證責任不利於出租人。
至於救濟程序,承租人可先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費用低廉且較為快速。若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租賃糾紛非屬強制調解案件,故承租人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惟在實務上,法院通常鼓勵當事人先行調解,且調解成立之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若無法提供入住時壁紙完好之證明,則難以證明損壞係承租人造成,承租人原則上無需負擔壁紙重貼費用。壁紙之自然耗損不屬於承租人之賠償範圍。
- 先向房東表明立場,指出房東應負舉證責任,且壁紙自然耗損不應由承租人負擔。
- 蒐集租賃期間之相關證據,如入住時之照片(若有)、租期長短、壁紙損壞情形等。
- 若房東堅持要求賠償,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費用低且程序較快。
- 調解不成時,可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裁判責任歸屬。
- 未來租屋時務必於入住前拍攝房屋各處照片存證,並與房東書面確認房屋現況。
- 建議租約中明確約定「自然耗損不由承租人負擔」之條款,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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