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80:租屋簽約後發現瑕疵,可否退租拿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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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友人合租一間三房公寓,簽約入住後發現房屋實際狀況與房東提供之照片不符,環境較為髒亂且有前房客遺留大量雜物,房東口頭答應會打掃但僅清理浴室後便不了了之。入住約一週後房間出現濃重潮濕氣味,繼而發現牆角長出菌類,進一步檢查發現踢腳板脫落、牆角及地板下方木頭腐爛並有水氣,約佔三分之一房間面積,研判為浴室管線破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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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房東口頭承諾打掃但未完全履行,承租人可否據此主張租金減免或賠償?
  • 入住後始發現之地板腐爛及管線滲水,是否屬於出租人應負責之租賃物瑕疵?
  • 承租人可否要求房東修繕整個房間地板?房東不願修繕時可否退租並取回押金?
  • 房屋實際狀況與房東提供照片不符,是否構成資訊不實之欺瞞?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有義務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使用之狀態。房間地板下方木頭大面積腐爛、牆角長出菌類,顯示房屋結構已有嚴重損壞,不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此瑕疵於看房時及簽約時因被地板覆蓋而無法發現,屬隱蔽瑕疵,承租人並無過失。房東依法應負修繕義務,修繕範圍應及於回復房間正常使用狀態所需之全部工程。

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供居住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得終止契約。地板腐爛可能導致結構安全疑慮,牆角長出菌類則直接危害呼吸道健康,承租人據此終止租約於法有據,非屬提前解約違約。此外,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

至於房東口頭承諾打掃一事,雖非書面約定,但口頭承諾在法律上仍具效力。房東未完全履行打掃承諾,承租人得依此主張租金減免,惟金額通常不高。較重要之主張仍應著重於房屋結構瑕疵之修繕或終止契約。若房東拒絕修繕亦不同意退租返還押金,承租人得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地板腐爛及管線滲水屬危害健康之租賃物瑕疵,承租人得依法終止租約並請求返還押金,不構成違約。房東有修繕義務,不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後求償或終止契約。

  1. 詳細記錄瑕疵:以照片及影片完整記錄地板腐爛、菌類生長、牆面水氣等瑕疵狀況,標註日期。
  2. 書面催告修繕: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瑕疵情形,要求限期(建議14日內)完成修繕,明確告知逾期將終止租約。
  3. 比對房東照片:保存房東當初刊登之房屋照片,與實際狀況對比,作為資訊不實之證據。
  4. 取得修繕估價:請水電或裝修業者評估修繕費用並出具估價單,瞭解瑕疵範圍及修繕金額。
  5. 與室友協調立場:與合租室友統一立場及主張,共同向房東提出修繕或退租要求,增強談判力量。
  6. 終止租約並請求退還押金:催告期滿房東未修繕者,以存證信函通知終止租約,要求全額返還押金。
  7. 聲請調解或訴訟:若房東拒絕返還押金或賠償,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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