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78:租房後發現是抽地下水,水質髒污無法使用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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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租屋入住後始發現房屋用水係抽取地下水,水質經常髒污混濁,根本無法正常使用於洗澡等日常生活。房東對此態度消極,僅表示洗不洗澡是房客自己的事,並叫房客自行搬家。當事人才搬入兩個月即被迫面臨是否搬家之困境,擔心此種情形是否構成提前解約違約,以及所受損失能否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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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房屋使用地下水而非自來水,且水質無法正常使用,是否構成租賃物瑕疵?
  • 房東未於簽約前告知水源為地下水,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 承租人因瑕疵終止租約,是否構成提前解約違約?需否支付違約金?
  • 承租人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押金返還、搬遷費用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供水為居住之基本需求,水質堪用為維持正常居住之必要條件。房屋用水經常髒污混濁無法使用,顯然不合於居住使用之約定狀態,構成租賃物瑕疵。房東未於簽約前告知水源為地下水而非自來水,此為影響承租人決定是否承租之重要資訊,亦屬違反誠信原則之告知義務。

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水質髒污無法用於洗澡等日常衛生需求,已危及承租人之健康及基本生活品質,承租人得據此終止租約,此非提前解約違約,而係行使法定終止權,不構成違約,無須支付違約金。

就損害賠償而言,承租人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房東賠償因搬遷所生之費用、已繳納押金之返還、租約終止後至搬離前之租金減免,以及為尋找替代住所所支出之合理費用。建議承租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房東改善水質,限期未改善即以該函通知終止租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水質髒污無法使用構成租賃物瑕疵,承租人得依法終止租約,不構成違約。房東應返還押金並賠償相關損失。

  1. 蒐集水質證據:拍攝水質髒污之照片及影片,若可能取得水質檢測報告更佳。
  2. 發送存證信函: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水質瑕疵情形,要求限期改善,並載明若未改善將終止租約。
  3. 書面終止租約:期限屆至未改善者,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終止租約,主張民法第424條之法定終止權。
  4. 請求返還押金:終止租約後要求房東全額返還押金,房東不得以提前解約為由扣款。
  5. 主張損害賠償:整理搬遷費用、仲介費等因被迫搬家所生之額外支出,向房東請求賠償。
  6. 向主管機關檢舉:若房屋違規使用地下水或水質不符飲用水標準,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
  7. 聲請調解或訴訟:若房東拒絕返還押金或賠償,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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