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向房東租屋已三年,租金均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並已將戶籍遷入租屋處。近期房東將房屋出售,成交前一個月要求當事人遷出戶籍,但因遷出未滿一年,若不提供無租賃申明,房東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當事人擔心簽署無租賃申明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刑法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且擔憂若不簽署是否會遭房東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租客明知有租賃事實卻簽署無租賃申明,是否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罪?
- 簽署不實之無租賃申明是否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此行為是否另涉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租客拒絕簽署無租賃申明,房東得否向租客請求損害賠償?
- 房東、房仲、代書保證不違法,是否足以阻卻租客之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與房東確實存在租賃關係且有銀行匯款紀錄可證,若此時簽署「無租賃申明」向稅務機關聲明該房屋無出租事實,顯然與事實不符。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明知有租賃事實卻配合簽署不實申明,使房東得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少繳土地增值稅,有構成幫助逃漏稅之風險。
就刑法部分,無租賃申明若係提供予稅務機關作為審核自用住宅稅率之依據,當事人明知不實仍簽署,可能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此外,若稅務機關因該不實申明而核准適用優惠稅率,致國庫稅收減少,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之幫助犯。縱使房東、房仲或代書口頭保證不會觸法,此等保證在法律上並無阻卻違法之效力,當事人仍須自負刑事責任。
反之,當事人拒絕簽署無租賃申明,係合法行使權利。租客並無配合房東逃漏稅之法律義務,房東因此需多繳稅款,屬其自身之稅務負擔,不得轉嫁予租客。若房東以此為由要求賠償或威脅不退押金,當事人得依法主張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明知有租賃事實卻簽署無租賃申明,確有觸犯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風險。他人口頭保證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建議堅決拒絕簽署。
- 拒絕簽署無租賃申明:明確告知房東自己無法配合簽署與事實不符之文件,以免觸法。
- 保留租賃關係證據:妥善保存租約、銀行匯款紀錄、戶籍遷入遷出紀錄等證據,以備日後舉證。
- 不要簽署任何保證書:即使房東、房仲或代書願意簽保證書,該保證書亦無法免除當事人之刑事責任。
- 注意押金退還:若房東以此為由拒退押金,當事人可發存證信函催告,必要時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 確認租約權益:檢視租約中是否有關於配合稅務申報之條款,若有此類約款因違反強制規定可能無效。
- 諮詢專業律師:若受到房東壓力或威脅,建議委請律師發函或代為處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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