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713:房仲委託糾紛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委託房仲出售或購買房屋時,發現房屋現況說明書係由房仲業者自行勾選填寫,而非由賣方親自確認填載。經查核後,該現況說明書所載內容與房屋實際狀況不符,當事人因此面臨權益受損之情形,欲瞭解如何處理此一糾紛。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屋現況說明書應由何人填寫?房仲代為勾選是否合法?
  • 現況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房仲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買方因信賴不實現況說明書而受有損害,得向何人求償?
  • 房仲業者之調查義務與據實報告義務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房屋現況說明書係不動產交易中由賣方據實填載之重要文件,記載房屋有無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重要資訊,供買方作為購屋決策之依據。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內政部相關函釋,現況說明書應由賣方親自填寫簽名,房仲業者不得代為勾選。房仲若自行填載且內容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其職業倫理及法定義務。

房仲業者依民法第567條負有居間人之據實報告義務,應就所知悉之不動產狀況如實告知委託人及交易相對人。若房仲明知房屋有瑕疵卻於現況說明書中勾選無瑕疵,或未實際調查即率爾填載,均構成違反注意義務。買方因信賴不實之現況說明書而購買有瑕疵之房屋,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向房仲公司及經紀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買方亦得同時向賣方主張民法第354條瑕疵擔保責任。若賣方主張現況說明書係房仲自行填寫而非其本人意思表示,此一抗辯在實務上通常不易被法院採信,蓋賣方對房仲代理行為有監督義務。情節嚴重者,房仲之不實記載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嫌,買方得提出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屋現況說明書應由賣方親自填寫,房仲自行勾選且內容不實已違反法定義務。買方得同時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及向房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 蒐集不符證據:將現況說明書記載內容與房屋實際狀況逐項比對,拍照錄影記錄不符之處。
  2. 確認填寫人:查看現況說明書上之簽名是否為賣方親筆,若非賣方簽名則更有利於主張房仲代填之事實。
  3. 發存證信函:分別向賣方及房仲公司發送存證信函,主張現況說明書不實並要求賠償。
  4. 向主管機關檢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局檢舉房仲業者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可依法處罰。
  5.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向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嘗試和解解決。
  6. 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同時列賣方及房仲為被告。
  7. 考慮刑事告訴:若有具體證據證明房仲故意以不實資訊誘使交易,可考慮提出詐欺罪告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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