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621:共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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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名繼承人共同繼承一間公寓,各持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其中一名繼承人與第三人同住於該共有房屋內,並拒絕出售。其餘二名繼承人均有出售意願,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物,同時詢問是否得對占用房屋之第三人提起侵占告訴,以及除土地法34-1外是否有其他可行之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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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三名共有人中二人同意出售,是否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之要件?
  • 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及其同居第三人占用共有房屋,其餘共有人得否請求返還或提起侵占告訴?
  • 共有人之一占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除土地法34-1外,可否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 遷讓房屋之訴是否適用於共有人間之房屋使用爭議?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案三名繼承人各持三分之一,二人同意出售即已達共有人過半數(2/3)且應有部分合計亦過半數(2/3),符合多數決處分之法定要件。同條第2項並規定,不同意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故處分前應以書面通知不同意之共有人是否願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購,逾期不表示者視為放棄。

關於第三人占用共有房屋之問題,須區分共有人本身占用與第三人占用。共有人之一既為共有權人,其占用房屋係基於共有人地位使用共有物,難以刑法第320條竊佔罪論處,蓋竊佔罪係以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為要件,而共有人就共有物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惟共有人之同居第三人並非共有權人,其占用是否構成竊佔,實務上認為若係經共有人同意而居住,難認有竊佔故意。建議改循民事途徑,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除土地法34-1外,其餘二名共有人亦可考慮依民法第823條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若房屋不能原物分割或分割顯有困難,法院得命以變價分割,即拍賣共有物後將價金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至於遷讓房屋之訴,在完成土地法34-1處分後,若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即可對占用人提起遷讓房屋之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亦肯認共有人得依多數決處分後請求他共有人遷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二名繼承人各持三分之一應有部分,合計已達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房屋。不同意之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其同居第三人占用房屋宜循民事途徑請求返還。

  1. 書面通知不同意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以存證信函通知其優先承購權,限期表示是否承購。
  2. 委託代書辦理處分登記:備齊二名同意共有人之印鑑證明、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 提存不同意共有人之應得價金:依法將不同意共有人應分得之價金提存於法院提存所,以完成法定程序。
  4. 循民事途徑處理占用問題:對占用之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遷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5. 備位考慮分割共有物之訴:若多數決處分遇障礙,可依民法第823條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以變價分割方式處理。
  6. 蒐集占用事實之證據:拍照存證、保留相關通訊紀錄,作為日後訴訟之佐證。
  7. 諮詢專業律師擬定策略:因涉及土地法34-1程序、民事訴訟及可能之刑事告訴,建議委任律師統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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