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
甲方因自身貸款額度限制,與乙方約定由乙方出名登記購買不動產,購屋資金全數由甲方支付,房屋亦由甲方實際居住使用。雙方僅有口頭協議,未簽訂書面借名契約。嗣後乙方主張房屋為其所有,要求甲方搬離並擬出售該屋。甲方欲確認其實質所有權及可行之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基於台灣不動產法律實務
二、爭點
- 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與實質所有人之權利如何認定
- 未簽訂書面契約之借名購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借名人得否請求登記名義人移轉所有權登記
- 借名人於登記名義人擬處分不動產時之緊急保全措施
四、法律分析
(1)借名登記之法律性質與效力
借名登記為實務承認之無名契約,本質上為委任關係之一種。雖民法未明文規定,最高法院判例已肯認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縱未簽訂書面契約,若借名人能舉證證明借名合意之存在,包括資金流向(頭期款及貸款還款均由甲方支付)、房屋實際使用管理狀況(甲方長期居住、繳納稅費)、及相關證人證詞,法院仍得認定借名登記關係成立。甲方據此得終止借名關係並請求乙方返還所有權登記。
(2)強制移轉登記之請求與保全措施
甲方得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訴請法院判命乙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乙方拒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囑託地政機關逕為登記。此外,為防止乙方於訴訟期間處分該不動產,甲方應即向地政機關申請異議登記或預告登記,並得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乙方為移轉、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以確保權利不受侵害。
五、結論與建議
- 蒐集出資證據:整理銀行轉帳紀錄、貸款還款證明、房屋稅及水電費繳納紀錄等,證明實質出資關係。
- 發函終止借名關係:以存證信函通知乙方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限期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聲請保全處分:向地政機關申請異議登記,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防止乙方擅自出售不動產。
- 提起移轉登記訴訟: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乙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預備不當得利請求:若移轉登記確有困難,得另行主張乙方應返還相當於不動產價值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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