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54:共有房屋遭他共有人換鎖拒絕進入,如何要回使用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因父親過世而繼承取得房屋二分之一持分,該房屋原為被繼承人與其兄長共同持有,目前已過戶至子女名下。被繼承人過世後不久,另一共有人擅自更換門鎖,並交代家中外傭不讓當事人母子進入。當事人與子女之個人物品仍在屋內,被迫在外租屋居住。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合法要回共有房屋之使用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共有人之一擅自換鎖排除他共有人使用共有物,是否構成對共有權之侵害?
  • 未成年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權?
  • 被排除使用之共有人得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共有人間就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發生爭執時,應如何解決?
  • 他共有人換鎖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或侵入住宅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本案未成年子女繼承取得房屋二分之一持分,即為該房屋之共有人之一,對於房屋之全部享有使用收益之權利。另一共有人擅自更換門鎖排除他共有人之使用,已侵害其共有權,不論其持分比例為何,均不得單方排除他共有人進入使用共有物。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共有人依民法第821條亦得本於其共有權,對妨害共有物之人請求排除侵害。當事人作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086條得代為行使上開權利。此外,他共有人獨占使用共有物而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之期間,被排除之共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在刑事方面,他共有人擅自換鎖阻止其他共有人進入,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即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通知他共有人限期交付鑰匙並恢復共同使用之狀態,若未獲回應,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子女為房屋二分之一持分之共有人,對共有物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他共有人擅自換鎖排除使用已構成對共有權之侵害,當事人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子女主張排除侵害及不當得利返還。

  1. 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交付鑰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子女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要求他共有人交付新鎖鑰匙並恢復共同使用狀態。
  2.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若存證信函無效果,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返還共有物之占有。
  3. 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就他共有人獨占使用期間,請求返還相當於二分之一租金之不當得利。
  4. 考慮提起刑事告訴:就他共有人換鎖阻止進入之行為,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強制罪之刑事告訴。
  5. 取回屋內個人物品:在訴訟進行中,可聲請法院保全處分或透過調解程序先行取回屋內之個人物品。
  6. 評估共有物分割之可行性:若雙方關係無法修復,長遠而言可考慮聲請裁判分割共有物,徹底解決共有糾紛。
  7. 委任律師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之權益保障及共有物糾紛,建議委任律師全面評估並代為處理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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