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52:自益信託受託人不回應土地收益查詢如何救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其親戚間成立自益信託關係,當事人為委託人兼受益人,親戚為受託人,信託標的涉及土地。信託契約中訂有「非經受託人同意不得解除信託」之條款。當事人向受託人詢問信託土地之收益狀況,受託人卻始終不予回應。當事人希望了解在此情形下,有何法律途徑可要求受託人履行義務或解除信託。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受託人對委託人兼受益人是否負有信託財產收益之報告義務?
  • 受託人消極不回應收益查詢,是否構成違反信託本旨之管理行為?
  • 信託契約約定「非經受託人同意不得解除信託」,該條款是否有效?是否限制委託人之法定終止權?
  • 受益人得否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或終止信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信託法之規範,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負有依信託本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之責任。受託人依法應定期或於受益人請求時,報告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受託人消極不回應委託人兼受益人關於土地收益之查詢,已構成違反其法定之報告義務,受益人得據此主張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

關於信託契約中「非經受託人同意不得解除信託」之約定,此條款雖為契約自由之範疇,但不得排除法定之強制規定。依信託法相關規定,當受託人有重大違反信託本旨之行為時,法院得依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解任受託人。此外,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兼受益人,在特定法定事由下仍得主張終止信託,契約之限制條款不得凌駕於法律之強制規定之上。

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受託人,限期提出信託財產收益之書面報告。若受託人仍拒不回應,可向法院聲請解任受託人,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受託人履行報告義務及交付信託收益。若受託人有侵占信託財產之嫌疑,亦得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受託人負有信託財產收益之報告義務,消極不回應已違反信託本旨。契約中限制解除信託之條款不得排除法定救濟途徑,受益人仍得依法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或終止信託。

  1. 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報告: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受託人,限期(如十四日內)提出信託財產管理及收益之書面報告。
  2. 調閱土地登記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信託土地之登記謄本,確認土地目前之權利狀態及有無異動。
  3. 查詢土地出租或使用狀況:了解信託土地是否已出租或供他人使用,蒐集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之相關證據。
  4. 聲請法院解任受託人:若受託人仍不回應,可依法向法院聲請解任受託人,另行選任新受託人。
  5.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交付收益:若有證據顯示信託土地已有收益,可提起訴訟請求受託人交付歷年信託收益。
  6. 評估終止信託之可行性:諮詢律師評估是否符合法定終止信託之要件,以回復信託財產之所有權。
  7. 委任律師全面處理:信託爭議涉及法律專業判斷,建議委任具信託法經驗之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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