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537:親屬扣押房屋權狀不還,如何取回權狀並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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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房貸長年由當事人之兄弟姐妹共同繳納。母親之姊妹(即當事人之阿姨)持有房屋權狀,拒絕歸還,聲稱當初購屋時擔任保證人且在當事人等未成年時曾協助繳納房貸,故認為有權處理過戶事宜。當事人不願提起訴訟以免破壞家人關係,希望瞭解有無其他方式可取回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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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阿姨曾為購屋保證人並協助繳納房貸,是否因此取得扣押權狀或處分房屋之權利?
  • 不動產權狀持有人是否即為所有權人?持有權狀與所有權之關係為何?
  • 拒絕返還他人之不動產權狀,是否構成侵占罪?
  • 不透過訴訟是否有其他方式取回權狀或替代權狀之功能?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之根本問題為: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依登記為準,而非依權狀之持有。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權狀僅為所有權登記之證明文件,持有權狀並不等於擁有所有權。因此,阿姨持有權狀並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之歸屬,房屋所有權仍屬登記名義人即母親所有。

就阿姨主張之權利而言,其曾擔任購屋保證人及協助繳納房貸,性質上屬於保證債務及借款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739條以下之保證規定,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後,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此為金錢債權之問題,不因此取得對不動產之任何物權或處分權。阿姨若認為對房屋有債權(如代繳房貸之返還請求權),應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不得自行扣押所有權人之權狀。

就取回權狀之方式,有以下途徑:第一,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人(母親)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所有物,權狀為所有人之文件,阿姨無權占有之,所有人得請求返還。第二,若不願對阿姨提起訴訟,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55條規定,以權狀遺失為由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地政機關受理後會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即補發新權狀,原權狀自動失效。此為不需訴訟即可解決問題之替代方案。第三,就刑事方面,阿姨拒絕返還他人所有之權狀,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惟因屬五親等內血親之親屬間犯罪,依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阿姨擔任保證人或代繳房貸不因此取得扣押權狀或處分房屋之權利。所有權依登記為準,持有權狀不等於擁有所有權。若不願訴訟,可透過地政機關申請補發權狀,原權狀自動失效。

  1. 先行家庭協商:由母親或其他長輩出面,向阿姨說明權狀之法律性質,請求其歸還。
  2. 發存證信函催告返還:以母親名義寄發存證信函,正式催告阿姨於一定期限內返還權狀。
  3. 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權狀:若阿姨仍拒絕返還,由母親以權狀遺失為由向地政機關申請補發,六個月公告期滿後即可取得新權狀。
  4. 釐清阿姨之債權主張:若阿姨確實曾代繳房貸,雙方可協商清償方式,將債權問題與權狀問題分開處理。
  5. 評估是否聲請調解: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共識,避免訴訟傷害親情。
  6.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若上述方式均無效,依民法第767條提起返還權狀之訴,並可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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