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89:分租套房噪音問題房東不處理之租客權益與解約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承租分租套房三樓,房間旁設有公用洗衣機。其他住戶經常洗衣至凌晨2點以上,導致當事人連續兩個月無法安睡。當事人向房東反映後,房東僅以LINE訊息通知住戶應於凌晨1:30前完成洗衣,當事人認為此時間限制仍不合理。房東回覆部分住戶為夜班工作者故可接受。此後情況未改善,房東已不再回覆訊息。當事人欲瞭解在無house rule之情況下,是否可要求全額退還押金並提前解約。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出租人對於分租套房各承租人間之噪音糾紛,是否負有管理及排除義務?
  • 深夜噪音是否構成租賃物瑕疵,致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 承租人得否依民法第424條終止租約並請求全額退還押金?
  • 無house rule之情況下,房東所訂之洗衣時間限制是否具拘束力?
  • 承租人對噪音製造者是否另有獨立之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1)出租人之居住品質維護義務
分租套房之出租人,對於同一建物內各承租人之居住品質負有管理義務。依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分租套房之承租人有權期待在合理時段享有安靜之居住環境,此屬租賃物合於使用收益狀態之一環。房東對於其他住戶深夜使用洗衣機之噪音問題,有義務積極處理,而非僅以一則LINE訊息敷衍了事。房東設定凌晨1:30為洗衣截止時間,依社會通念仍屬深夜時段,對於一般作息之住戶而言並不合理。

(2)租賃物瑕疵與終止租約之權利
依民法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持續性之深夜噪音致承租人長達兩個月無法正常睡眠,已影響健康,符合瑕疵危及健康之要件。此外,實務上法院亦有認為,出租人未能提供安寧之居住環境,構成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承租人得據此終止租約。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27號判決意旨亦認為,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之環境品質應負保持義務。

(3)押金返還與其他救濟途徑
若承租人合法終止租約,房東應全額返還押金,不得以提前退租為由扣除。此外,承租人亦得向製造噪音之住戶主張民法第793條氣響侵入禁止之規定,或向環保局檢舉噪音違規。若房東持續不回應且不處理,亦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或租賃爭議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對分租套房之噪音問題負有管理義務,經通知後仍未有效改善,承租人得依民法第424條以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健康為由終止租約,並請求全額退還押金。

  1. 書面催告房東: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房東限期(如7-14日)改善噪音問題,明確載明若屆期未改善將終止租約。
  2. 蒐集噪音證據:以手機錄音或錄影方式記錄深夜噪音之時間、持續時間及分貝程度,作為日後爭議之證據。
  3. 保留溝通紀錄:保存與房東之所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尤其是房東承認噪音問題及不回應之紀錄。
  4. 行使終止權:催告期滿房東仍未改善,以書面通知房東終止租約,並載明終止事由及要求返還押金之期限。
  5. 向環保局檢舉:就深夜噪音向當地環保局檢舉,請求派員稽查。
  6. 申請租賃爭議調處:若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向各縣市政府租賃爭議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7. 諮詢專業律師:如爭議無法解決,諮詢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押金及損害賠償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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