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原告)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一審審理期間原被告已過世,經法院變更被告為該被告之母親及兩名子女共三人。一審判決後,被告方提起上訴,原告亦提起附帶上訴。然於上訴審理期間,被告之一(即原被告之母親)近日亦過世,原告面臨訴訟程序如何繼續進行之問題,詢問是否應具狀通知法院並由其餘繼承人承受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上訴審理期間被告之一死亡,訴訟程序是否當然停止?原告應踐行何種程序使訴訟續行?
- 死亡被告之繼承人範圍如何確定?其餘共同被告(即死亡被告之子女)是否當然承受該部分訴訟?
- 原告是否負有聲請承受訴訟之義務?如未及時聲請,對訴訟程序有何影響?
- 拆屋還地訴訟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被告之一死亡後,判決效力如何及於全體繼承人?
三、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 當事人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時訴訟不停止
-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 他造當事人得聲請承受訴訟
-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 — 聲請承受訴訟之程式
- 民法第1138條 —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
- 民法第1148條 — 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權利義務
- 民法第767條 — 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拆屋還地之請求權基礎)
四、法律分析
(1) 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與承受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本案被告之一(原被告之母親)於上訴審理期間死亡,訴訟程序即就該被告部分當然停止。惟若該死亡被告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依同法第170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停止,訴訟代理人得繼續進行訴訟,但仍須由繼承人承受被代理人之當事人地位。
(2) 聲請承受訴訟之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當事人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者,他造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於一定期間內承受訴訟。原告應先查明死亡被告之全體繼承人,備妥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具狀向受理上訴之二審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承受訴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揭示,承受訴訟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應表明承受訴訟之人及承受之理由。
(3) 繼承人範圍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本案死亡被告為原被告之母親,依民法第1138條,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由問題內容可知,其繼承人包括原被告之兩名子女(即本案另外兩名被告)。此情形下,該兩名子女本已為被告,又因繼承而承受其祖母之被告地位,形成雙重當事人身分。拆屋還地訴訟涉及共有物之處分或事實上處分行為,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有人均須一同被訴,故繼承人範圍之確認至關重要,如有遺漏將影響當事人適格。
(4) 實務上應注意事項
原告宜儘速向法院具狀陳報被告死亡之事實,並聲請命繼承人承受訴訟,以免訴訟延宕。若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則應查明是否有其他順序之繼承人。此外,如繼承人不明或有爭議,原告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應注意的是,繼承人承受訴訟後,原判決效力及於全體承受人,上訴審之審理範圍不因當事人變更而受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訴審理期間被告之一死亡,訴訟程序就該被告部分當然停止,原告應儘速向法院聲請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由於死亡被告之繼承人即為本案另外兩名被告,其將同時以自己及承受人之身分繼續參與訴訟。原告應備妥相關文件向法院具狀聲請,以利訴訟程序之續行。
- 立即向二審法院具狀陳報被告死亡之事實,並附具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聲請命繼承人承受訴訟。
- 向戶政機關申請死亡被告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製作繼承系統表,確認全體繼承人範圍。
- 查明死亡被告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情事,可向管轄法院家事庭查詢拋棄繼承備查之記錄。
- 確認死亡被告是否已委任訴訟代理人,若有委任則訴訟程序不停止,但仍應辦理承受訴訟手續。
- 注意本案拆屋還地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確保全體應負拆屋還地義務之人均列為被告,避免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
-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撰寫承受訴訟聲請狀,並持續掌握上訴審程序之進展,以維護自身訴訟權益。
- 預先準備上訴審之相關訴訟資料與證據,待承受訴訟程序完成後即可配合法院排定之言詞辯論期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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