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定金退還與房屋修繕條件未達成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前往看屋時發現門鎖僅有單一鎖頭未加裝鏈條,且牆面油漆些許斑駁,當場向仲介提出能否自行更換鎖頭之需求,仲介表示會向房東詢問。隨後仲介要求當事人先交付定金並簽發收據。事後仲介告知房東不同意更換門鎖、僅能加裝鎖鏈,油漆亦不能重新粉刷。當事人欲了解此情形是否符合民法第249條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得否要求退還定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承租人交付定金時,更換門鎖及粉刷是否為租賃契約成立之停止條件?
  • 房東拒絕更換門鎖及粉刷,是否屬於民法第249條第4款「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
  • 定金收據之記載內容對定金返還之影響為何?
  • 承租人是否得以房東拒絕修繕為由,主張契約條件不成就而請求返還定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更換門鎖及粉刷是否構成租賃契約成立之條件。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以下規則: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者,應加倍返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本案中,當事人於交付定金前已向仲介提出更換門鎖及粉刷之需求,仲介表示會向房東確認,此時該等事項尚處於協商階段。若定金收據上已載明更換門鎖及粉刷為租約成立之條件,則房東嗣後拒絕,可認為契約條件不成就,定金之目的無法達成,承租人自得請求返還定金。然而,若定金收據上未載明此等條件,則更換門鎖及粉刷僅屬承租人單方之期望,未構成契約之必要之點,房東拒絕修繕未必構成定金返還之事由。

從實務觀點分析,承租人主張依民法第249條第4款「不可歸責於雙方」請求返還定金,須證明契約之不能履行確屬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房東拒絕修繕,在性質上較接近雙方對於契約內容無法達成合意,而非「不能履行」之問題。若認定雙方尚未就租賃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則契約根本未成立,定金即失其從屬之契約基礎,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建議當事人檢視定金收據之具體記載內容,並以存證信函向仲介及房東主張退還定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拒絕承租人交付定金前所提出之修繕條件,若該條件已記載於定金收據或其他書面中,承租人有主張退還定金之空間。若定金收據未載明該等條件,則需視具體事實判斷契約是否成立。

  1. 檢視定金收據之內容,確認是否有記載更換門鎖及粉刷為租約成立之條件或附帶約定。
  2. 蒐集與仲介之通訊紀錄(如LINE對話、簡訊等),證明交付定金前已提出修繕需求且仲介同意轉達。
  3. 以存證信函通知仲介及房東,主張因契約條件不成就或雙方未就必要之點達成合意,請求返還定金。
  4. 若仲介及房東拒絕退還定金,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費用低廉且具有執行力。
  5. 調解不成立時,得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定金,訴訟費用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6. 日後租屋交付定金前,應先確認所有修繕條件均已取得房東同意,並明確記載於定金收據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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