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房東簽訂商用租賃合約,承租店面經營生意,並繳納三個月房租作為押金。因疫情影響導致營業額大幅下滑,當事人已無力繼續負擔租金,欲提前退租。依合約約定,提前解約需提早兩個月以書面通知房東,並賠償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當事人詢問能否不經兩個月等待期而立即解約僅賠違約金,以及能否以押金抵扣應付之房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合約約定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始得解約,承租人得否不經通知期間立即終止契約?
- 疫情導致營業困難是否構成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事由?
- 承租人得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以押金抵扣應繳租金?
- 三個月押金之約定是否逾越土地法第99條之限制?
- 違約金一個月租金之約定是否合理?得否請求酌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立即解約之問題,合約既已約定提前解約須提早兩個月書面通知,此為雙方合意之契約條款,承租人原則上應遵守。若未經兩個月通知即逕行搬離,房東得主張承租人違約,除違約金外尚可請求因未遵守通知期間所生之損害賠償(如兩個月內無法另覓承租人之損失)。惟此屬任意規定,當事人仍可嘗試與房東協商,說明疫情影響之嚴重性,請求縮短通知期間或免除通知義務。
關於疫情是否構成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疫情確屬訂約時無法預見之重大事變,若能證明營業額確實大幅下降至無法維持經營,法院有可能依情事變更原則准許終止契約或酌減租金。惟實務上法院對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相當嚴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判決指出,須達顯失公平之程度始有適用餘地。
至於押金抵扣租金之問題,如前所述,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不得片面主張以押金抵付租金。另就三個月押金之約定,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超過部分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因此,當事人繳納之三個月押金中,超過二個月之一個月部分,承租人得主張抵付租金。此為法律強制規定,房東不得以契約排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承租人應遵守合約約定之兩個月通知期間,但可與房東協商縮短。三個月押金中超過二個月之部分,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得抵付租金。疫情得作為情事變更原則之主張基礎,但須達顯失公平之程度。
- 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房東終止租賃契約,開始計算兩個月之通知期間。
- 於書面中援引土地法第99條,主張三個月押金中超過二個月之一個月得抵付租金。
- 嘗試與房東協商,說明疫情對營業之嚴重衝擊,爭取縮短通知期間或減免違約金。
- 蒐集疫情期間營業額下降之證據(如帳冊、營業稅申報資料),以備日後主張情事變更原則。
- 若房東堅持全額請求,可向法院聲請依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
- 於通知期間屆滿後儘速完成店面清空及點交,避免產生額外租金債務。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主張情事變更原則之實益,並協助規劃最有利之退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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