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房屋遭他人占用,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之訴並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然而判決確定後,占用人仍拒絕搬遷交還房屋。當事人欲瞭解應循何種法律程序強制對方履行判決內容,以及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並會同警方破門進入。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取得遷讓房屋之勝訴確定判決後,應如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程序中,法院執行人員得否請求警察機關協助開啟門鎖?
- 債務人屋內之動產應如何處理?法院執行人員有無保管義務?
- 強制執行之費用由何人負擔?債權人得否向債務人求償執行費用?
三、相關法條
- 強制執行法第4條 — 執行名義之種類
- 強制執行法第124條 — 不動產之點交程序
- 強制執行法第125條 — 遷讓房屋之執行方法
- 強制執行法第127條 — 應交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21條 — 執行人員得請求警察協助
- 強制執行法第28-2條 — 執行費用之負擔
四、法律分析
取得遷讓房屋之勝訴確定判決即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執行名義。當事人應先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再持確定判決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時須繳納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費為執行標的金額之千分之八(遷讓房屋通常以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法院民事執行處受理後,會先發執行命令通知債務人(占用人)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搬遷。若債務人逾期仍不搬遷,法院將排定執行期日,由執行人員(書記官及執達員)偕同債權人至現場執行點交。依強制執行法第21條規定,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排除之,必要時得請警察協助。因此,若占用人拒絕開門或以暴力抗拒,執行人員確實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開啟門鎖進入。
關於占用人屋內留置之動產,依實務運作,法院執行人員會將動產移出並暫時保管,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取。若債務人逾期不領取,法院得拍賣動產所得抵充執行費用,或依法處理。整體強制執行程序通常自聲請至執行完畢約需一至三個月。執行費用原則上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得於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命債務人負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取得遷讓房屋勝訴確定判決後,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人員必要時可請求警察協助破門進入,將占用人強制遷出並完成房屋點交。
- 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確認判決已確定(未上訴或上訴已駁回)。
- 備齊判決書正本、確定證明書、聲請狀及執行費用,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聲請狀中明確記載請求事項為命債務人遷讓房屋並點交予債權人。
- 執行前先行確認屋內是否仍有人居住,並拍照存證作為執行當日之比對依據。
- 執行當日準時到場,配合執行人員完成點交程序,並於點交筆錄上簽名確認。
- 取回房屋後立即更換門鎖,避免占用人再度進入,必要時裝設監視器。
- 若占用人仍有拖欠之租金或損害賠償未清償,得另行聲請強制執行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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