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賣方違約時買方是否仍須給付仲介服務費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買方透過不動產仲介公司看屋並簽訂買賣意向書或斡旋契約,雙方就房屋買賣條件達成合意後,賣方嗣後反悔並主張解除契約(違約)。買賣因賣方違約而未能完成交易,惟仲介公司仍向買方請求給付服務費(仲介費)。買方認為房屋既未買到,不應支付服務費,質疑仲介請求之合理性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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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房屋買賣未成交時,仲介之報酬請求權是否仍然存在?
  • 買賣因賣方違約未能完成,仲介對買方之服務費請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 仲介對於交易未成就是否有過失?此對報酬請求權有何影響?
  • 買方與仲介之委託契約(斡旋契約)中關於服務費之約定效力為何?
  • 買方得否主張減少或拒絕給付仲介服務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不動產仲介與買方間之法律關係,性質上屬民法所定之居間契約。依民法第565條規定,居間人係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依民法第566條第1項規定,居間人之報酬請求權,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換言之,仲介報酬請求權之發生,原則上以買賣契約成立為前提要件。

本案買賣雙方雖曾就交易條件達成合意,惟賣方嗣後違約解除契約,致買賣未能完成。此時須區分兩種情形:其一,若買賣契約已有效成立,僅係事後因賣方違約而解除,則仲介之媒介任務已完成,報酬請求權已發生,買方原則上仍有給付義務。其二,若雙方僅達成初步合意而尚未正式簽訂買賣契約,則契約尚未成立,仲介之報酬請求權尚未發生。

此外,依民法第571條規定,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因此,買方應先確認仲介於本案交易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例如未善盡調查義務、未確實查證賣方之出售意願或資格、隱匿不利資訊等。若仲介確有可歸責事由,買方得依此條主張減少或拒絕給付報酬。反之,若仲介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交易係純因賣方單方違約所致,則應回歸委託契約之約定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仲介報酬請求權以契約成立為前提。買賣因賣方違約未完成時,買方得視契約是否已成立及仲介有無過失,主張減少或拒絕給付服務費。

  1. 詳閱與仲介簽訂之委託契約或斡旋契約,確認關於服務費給付條件及時點之具體約定。
  2. 確認買賣契約之成立狀態——是否已正式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抑或僅止於斡旋階段。
  3. 檢視仲介於交易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例如未確實查證賣方出售意願或未據實報告重要資訊。
  4. 若仲介有可歸責事由,依民法第571條主張減少或拒絕給付報酬。
  5. 向賣方主張違約責任,請求返還定金或給付違約金,以彌補買方所受之損害。
  6. 若仲介堅持請求服務費而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不動產經紀業主管機關(地政局)申訴,或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7. 委任律師評估是否有拒絕給付之法律依據,並於必要時透過訴訟或調解程序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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