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續租收取行政手續費之合理性與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承租人因隔壁房客噪音問題,向租賃公司要求更換房間。租賃公司協助安排新房間並簽訂新租賃合約,同時收取新臺幣4,000元之費用。承租人發現新合約中載有續約條款,約定「續約時承租人應給付行政手續費,金額為月租金之一半」。租賃公司聲稱此為新法規之規定,惟承租人無法查證確認,質疑該費用之合理性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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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租賃公司於續租或換房時收取「行政手續費」之法律依據為何?
  • 本案換房簽訂新約之情形,是否屬於契約所稱之「續約」?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範對於額外收費之限制為何?
  • 租賃公司所稱「新法規」是否確有法律依據?
  • 承租人對於不合理收費得主張之權利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本案之性質究屬「續約」或「換房重新簽約」。所謂續約,係指原租賃契約屆滿後,雙方合意以相同或類似條件延續租賃關係。本案承租人因噪音問題更換不同房間並簽訂新合約,其租賃標的物已有變更,性質上應屬終止原契約後另訂新約,與單純續約有本質上之差異。因此,契約中關於「續約」收取手續費之條款,未必能當然適用於換房之情形。

其次,就行政手續費之合理性而言,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出租人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納契約約定以外之費用。行政手續費如非屬租金或押金之範疇,其收取應有合理之法律依據及對價關係。租賃公司所稱之「新法規」,經查現行法並無強制規定續約時應收取行政手續費之規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亦未授權業者於續約時收取此項費用。

再者,依民法第247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事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時,該部分約定無效。租賃公司單方制定之續約手續費條款,若金額過高且欠缺合理對價,承租人得主張該條款無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換房簽新約之情形與「續約」有別,契約中續約手續費條款未必適用。且現行法並無強制收取續約行政手續費之規定,該費用之合理性值得質疑。

  1. 仔細檢視租賃合約全文,確認「行政手續費」條款之具體文字及適用範圍。
  2. 區分本案究屬「續約」或「換房重新簽約」,若屬後者,可主張該手續費條款不適用。
  3. 要求租賃公司提出收取行政手續費之明確法律依據,確認是否確有所稱之「新法規」。
  4. 向當地縣市政府地政局或消費者保護官諮詢,確認該收費是否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範。
  5. 若認為收費不合理,可先以書面向租賃公司提出異議並爭取減免。
  6. 如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7. 日後簽訂租賃契約前,應逐條審閱契約條款,對不合理之費用條款即時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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