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附屬設備正常使用耗損之折舊費賠償責任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承租房屋時,房東購置一台新洗衣機放置於無遮蔽之陽台,並提供防曬套供房客使用。租賃期間房客均正常使用防曬套,惟使用數月後防曬套因長期曝曬而龜裂,房客改以紙箱遮蓋替代。搬離交屋時,房東以洗衣機外觀因日曬老舊為由,要求房客支付折舊費並直接從押金中扣抵。房客認為係正常使用且已依指示做防曬措施,不應負擔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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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洗衣機放置於無遮蔽陽台因日曬老化,其折舊損耗應由出租人或承租人負擔?
  • 承租人已依房東指示使用防曬套,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房東可否以附屬設備之自然折舊為由扣抵押金?
  • 防曬套損壞後改用紙箱替代,是否影響承租人之注意義務履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應以租賃物受領時之狀態返還租賃物,但因正常使用所生之自然耗損,不在承租人回復原狀之範圍。本案洗衣機放置於無遮蔽之陽台,此位置之安排係房東決定,非承租人所選擇。洗衣機長期曝曬於戶外必然產生外觀老化、褪色等自然折舊現象,此為物品在該使用環境下之必然結果,屬自然耗損,應由出租人承擔。

進一步言之,承租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判斷賠償責任之關鍵。本案房客已依房東指示使用防曬套保護洗衣機,嗣防曬套因長期曝曬而龜裂後,仍以紙箱替代遮蓋,顯見房客已盡合理之保管注意。防曬套之損壞本身亦屬自然耗損,房東提供之防曬套無法長期抵禦戶外日曬,此為產品本身之限制,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多次判決指出,出租人提供之設備因自然折舊而老化,屬出租人應承擔之使用成本,不得轉嫁予承租人。

退步言之,即便認為洗衣機之損耗超越自然折舊範圍(例如承租人有疏於保管之情事),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房東將洗衣機放置於無遮蔽處而未提供適當之防護設施,本身亦有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承租人之賠償責任。綜上,房東以洗衣機日曬老舊為由扣抵押金,於法律上缺乏正當性,房客得主張返還全額押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洗衣機因放置於無遮蔽陽台而日曬老化,屬自然耗損範疇,應由出租人負擔。房客已依指示使用防曬套,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房東以此扣抵押金並不合理,房客得請求返還全額押金。

  1. 以書面或存證信函向房東表明洗衣機老化屬自然耗損,主張返還全額押金並限期回覆。
  2. 蒐集房東提供防曬套及洗衣機放置位置之照片或對話紀錄,證明使用環境係房東決定。
  3. 保留防曬套龜裂後改以紙箱遮蓋之照片,證明已持續盡保管注意義務。
  4. 查詢該型號洗衣機之正常使用壽命及戶外曝曬之預期折舊狀況,作為自然耗損之佐證。
  5. 若房東堅持不退押金,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6. 日後租屋時,於入住即拍攝附屬設備之現況照片,並於租約中詳列設備清單及狀態。
  7. 若押金金額不高,評估是否透過小額訴訟程序快速解決,通常一次開庭即可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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