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契約約定不申請租金補貼之效力與房客權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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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房客,擬申請政府租金補貼,告知房東後遭房東拒絕並要求另行找房。當事人決定繼續居住,但房東要求在契約中新增「同意不申請租金補貼」之條款,當事人已簽署。當事人事後仍欲申請補助,擔憂房東是否會依約求償。此外,契約中另有一條約定「若違反本契約條例,房客須支付房東訴訟費及律師費」,當事人質疑此條款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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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租賃契約中約定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該約定是否因違反住宅租賃契約不得約定事項而無效?
  • 房客簽署後仍去申請租金補貼,房東依約求償是否有法律依據?
  • 契約約定違約方須負擔對方之訴訟費及律師費,此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 房東以不同意申請補貼為由要求房客搬離,是否構成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住宅法及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出租人不得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此屬不得約定事項。換言之,即使契約中載明房客同意不申請租金補貼,該約定因違反住宅法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房東據此條款向房客求償,在法律上將面臨極大困難,因無效之約定不能作為請求權基礎。

進一步分析,此種約定之所以被認定為不得約定事項,係因租金補貼為政府照顧弱勢民眾居住需求之政策工具,若允許房東以契約限制房客申請,將使政策目的落空,有違公共利益。房東不願房客申請補貼之原因通常為擔心租金所得曝光而須繳稅,惟此不能成為限制房客權益之正當理由。實務上,房東依法本應誠實申報租金所得,以逃稅為目的而限制房客申請補貼之約定,更有違反公序良俗之疑慮。

關於契約中約定「違約方須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之效力,需分別討論。訴訟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此為法律強制規定,不因契約約定而改變。律師費部分,我國實務原則上不認律師費為訴訟必要費用,但若雙方有特別約定,在一方違約且他方勝訴之情形下,勝訴方得依契約約定請求敗訴方負擔律師費。然而,若主張之違約事由本身即為無效之約定(如限制申請租金補貼),則房東自無從主張房客違約而請求律師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租賃契約中限制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之約定,因違反住宅法強制規定而無效,房東不得據此向房客求償。房客仍可依法申請租金補貼,權益不受該無效約定之影響。

  1. 保留租賃契約正本及房東要求新增不申請補貼條款之相關通訊紀錄,作為日後爭議之證據。
  2. 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租金補貼,不因契約中之無效約定而放棄權利。
  3. 若房東因申請補貼而刁難或威脅終止租約,蒐集相關證據並向主管機關檢舉。
  4. 瞭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完整內容,確認契約中是否有其他不利條款。
  5. 若房東片面終止租約,依民法第450條等規定主張租約仍有效存續,並要求房東履行出租人義務。
  6. 向各地方政府之住宅服務中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取得免費法律協助。
  7. 日後簽訂新租約時,參照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避免簽署不利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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