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簽下不動產轉讓書之撤銷與救濟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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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受他人欺騙或誤導,在未充分瞭解文件內容之情形下,簽署了一份不動產轉讓書或權利讓渡文件。當事人事後發現該轉讓書之簽署係受詐欺所致,所涉不動產可能已被對方據以辦理移轉登記或主張權利。當事人希望瞭解是否能撤銷該意思表示,並回復其對不動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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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簽署轉讓書之行為是否構成受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得否依民法第92條撤銷?
  • 撤銷權之行使是否在法定期間內?除斥期間如何計算?
  • 若不動產已移轉登記予第三人,當事人可否請求塗銷登記?善意第三人保護如何適用?
  • 當事人是否得同時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以民刑並行方式追究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謂詐欺,係指對方故意以不實之事實使表意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當事人若能證明簽署轉讓書時係因對方施用詐術,致其誤信轉讓書之性質或內容而簽署,即可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實務上,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380號判例指出,詐欺之認定應就行為人是否有施用詐術之故意,及被詐欺人是否因之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等要件綜合判斷。

撤銷權之行使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為之,且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為之,逾期未行使即歸消滅。此處之「發現」係指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受詐欺之事實而言。撤銷之方式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為之即可,惟基於舉證需要,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為之。撤銷後,依民法第113條,該意思表示自始無效,雙方應回復原狀。

若不動產已被對方移轉登記予善意第三人,因土地法第43條賦予登記公信力,善意第三人之權利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恐難請求塗銷該第三人之登記。然而,當事人仍可依民法第184條向施詐者請求損害賠償。若不動產尚未移轉予第三人,當事人撤銷意思表示後,可訴請法院判決塗銷移轉登記並回復所有權。同時,當事人亦得依刑法第339條向檢察機關提出詐欺取財之告訴,透過刑事偵查蒐集證據,有助於民事求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因受詐欺而簽下之不動產轉讓書,當事人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其意思表示,使該行為自始無效。撤銷權應於發現後一年內行使,逾期即歸消滅。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防止不動產遭進一步處分。

  1. 立即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對方表示撤銷因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並保留送達證明。
  2. 向地政事務所查詢不動產目前之登記狀態,確認是否已被移轉或設定負擔。
  3. 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對方就該不動產為任何處分行為,防止善意第三人取得。
  4. 向檢察機關提出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之告訴,蒐集對方施詐之證據。
  5. 蒐集簽約過程之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證人證詞、文件往來等,證明受詐欺之事實。
  6.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及回復所有權登記。
  7. 諮詢專業不動產律師,評估案件勝訴機率及最佳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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