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房屋因隔壁空地興建大樓施工而受損,建商委託土木技師工會進行損害鑑定及修復費用估價,惟當事人認為該估價金額過低而不合理。當事人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建商回復原狀、負擔修復期間搬遷安置費用,以及賠償房屋交易性貶值之損失。法院發函要求補正具體修復金額及明確訴之聲明,當事人對補正方式有所困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請求建商回復原狀與請求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有何不同?法院為何要求補正?
- 鄰損修復費用之鑑定,是否得由原告另行委託鑑定機構進行?
- 修復期間之搬遷安置費用及暫時住所費用,是否屬於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
- 房屋因施工損害導致之交易性貶值,是否為可請求賠償之項目?如何舉證?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損害賠償制度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依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惟法院於審理回復原狀之訴時,仍須確認具體之修復方式及費用,以利判決主文之執行。因此法院要求當事人補正修復費用之金額及明確之訴之聲明,係基於程序上之必要。
關於修復費用之鑑定,建商委託之土木技師工會鑑定報告雖可作為參考,但原告如認為不合理,得向法院聲請選任公正之鑑定機構重新鑑定,費用先由聲請人墊付,日後由敗訴方負擔。實務上法院多委託各地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為鑑定機關。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825號判決亦肯認,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若原告主張回復原狀,法院應調查回復原狀之可能性及所需費用。
至於搬遷安置費用,屬於因損害事故所生之附帶損害,若修復期間確有必要暫時遷出居住,相關搬遷費及租金支出可一併請求。交易性貶值則係指房屋雖經修復,但因曾受損害之事實導致市場交易價格減損。實務上,法院對交易性貶值之認定較為嚴格,原告須提出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具體證明損害前後之價值差異。建議當事人調整訴之聲明,將回復原狀、修復費用、搬遷費用及交易性貶值分別列明具體金額,以符合法院補正之要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建商施工造成鄰損,受害屋主得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但訴之聲明須明確列載具體金額。修復費用可聲請法院重新鑑定,搬遷費及交易性貶值均屬可請求之賠償項目,惟須分別舉證。
- 儘速委任專業律師處理法院補正程序,修正訴之聲明為具體金額之給付之訴。
- 向法院聲請選任公正之鑑定機構重新鑑定修復費用,不受建商單方鑑定結果拘束。
- 蒐集房屋受損之照片、影片、施工前後對比等證據,並保留修復期間之搬遷相關費用單據。
-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出具鑑定報告,評估房屋損害前後之市場價值差異以主張交易性貶值。
- 注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短期時效,自知有損害時起算。
- 考量是否同時向建商及營造廠商請求連帶賠償,以擴大求償對象。
- 評估是否於訴訟中聲請假執行,以利判決確定前即獲得部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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