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合約上已載明提前解約需賠償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此外,房東另以手寫方式加註須另行賠償房仲費一個月租金,合計提前解約需支付兩個月租金之違約金,均由押金扣抵。當事人欲提前終止合約,質疑房東手寫加註之條款是否違反法律關於違約金上限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住宅租賃契約中提前解約之違約金是否有法定上限?
- 房東手寫加註之額外賠償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要求承租人賠償房仲費一個月租金之約定,是否屬於不得約定事項?
- 違約金過高時,承租人得否依法請求法院酌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此規定屬於強制規定,違反者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超出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房東於合約中除載明一個月違約金外,另以手寫加註須賠償房仲費一個月租金,合計兩個月之違約金,已超出法定上限。
關於手寫加註條款之效力,雖然手寫加註亦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原則上經雙方合意即具有拘束力。然而,若該條款違反法令強制規定或不得約定事項,即使承租人簽名同意,仍屬無效。尤其房仲費性質上為房東委託仲介之費用,將此轉嫁予承租人負擔,不僅加重承租人之負擔,亦有違租賃契約中違約金上限之規範意旨。
縱使本件不適用上開行政規定(例如簽約時間在施行前),承租人仍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向法院主張違約金過高而請求酌減。法院於審酌時,通常會考量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等因素。實務上,法院多認為提前解約之違約金以一個月租金為合理上限,超出部分有酌減之空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要求承租人提前解約需賠償兩個月租金之約定,超出違約金法定上限一個月租金之部分,可能違反住宅租賃契約不得約定事項而無效。即便不適用該規定,承租人亦得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過高之違約金。
- 確認租賃契約簽訂時間,判斷是否適用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規定。
- 保留租賃契約正本,尤其是手寫加註條款之部分,作為爭議時之證據。
- 先以書面或存證信函向房東表明違約金約定過高,主張僅需支付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 若房東堅持沒收兩個月押金,可向當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調解不成立時,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超收之違約金並酌減違約金。
- 諮詢住宅所在地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消費者保護官,取得專業意見。
- 日後簽訂租賃契約時,注意使用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契約範本,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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