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承租方,因房租調降問題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法院已排定調解庭期。然而聲請後情勢變更,當事人擬於庭期前撤回調解聲請,惟不確定庭期排定後是否仍可撤回。此外,當事人於開庭日前已與房東解除租賃契約,調解標的之房租調降問題已無實益,當事人希望瞭解該調解庭是否可取消或是否仍須到場出席。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法院簡易庭調解經排定庭期後,聲請人是否仍得於庭期前撤回調解聲請?
- 撤回調解聲請應以何種方式為之?是否須到庭方可撤回?
- 租賃契約於調解庭期前已解除,調解標的已無實益,聲請人不到庭會有何法律效果?
- 法院排定之調解庭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是否有處罰規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421條 — 租賃契約之定義
-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 調解之撤回
- 民事訴訟法第409條 — 調解期日之通知
-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 — 調解不成立之處理
-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 應先經調解之事件
- 土地法第97條 — 城市房屋租金限制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於調解成立前得隨時撤回。此規定並未限制撤回之時點必須在庭期之前或之後,亦未要求聲請人必須到庭始得撤回。換言之,法院已排定調解庭期並不影響聲請人撤回之權利,聲請人於調解成立前之任何時點均得撤回聲請。撤回之方式,實務上可以書狀向法院提出,亦可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撤回。
就撤回之程序而言,建議聲請人於庭期前儘速具狀向法院聲請撤回調解,書狀中載明案號、聲請人資料及撤回之意旨即可。法院收到撤回書狀後,通常會通知他方當事人調解已撤回,並取消排定之庭期。如時間緊迫不及遞狀,亦可先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法院書記官,再補送正式書狀。
至於租賃契約已於庭期前解除之情形,調解標的為房租調降,既然租賃關係已消滅,調降房租之請求已無實益。此時聲請人撤回更具正當性。若聲請人未撤回亦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法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就法院調解程序(非鄉鎮市調解)而言,聲請人不到場並無罰鍰之規定,但仍建議以書面正式撤回,以示對法院及他方之尊重,避免他方白跑一趟而衍生其他爭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調解聲請人於調解成立前得隨時撤回,不因庭期已排定而受限制。撤回可以書狀方式於庭期前提出,無須到庭。租賃契約已解除時,調解標的已無實益,撤回聲請更屬合理。
- 儘速撰寫「撤回調解聲請狀」,載明案號、股別、聲請人姓名及撤回之意旨,遞交或郵寄至管轄法院。
- 如庭期迫近不及遞狀,先以電話聯繫承辦書記官告知撤回意旨,並確認是否可先以傳真方式送達書狀。
- 保留租賃契約解除之相關證據(如雙方合意解除之書面、存證信函等),以備日後有需要時使用。
- 確認與房東之間是否尚有其他未結清之費用或爭議(如押金返還、修繕費用等),一併處理以免遺漏。
- 若房東對租約解除之條件有爭議,應保留相關對話紀錄及文件,作為日後可能另行訴訟之證據。
- 諮詢專業律師確認撤回調解聲請後,是否仍有其他應對房東主張之權利或義務需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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