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持有祖先留下之持分土地,因遭其他共有人提起分割訴訟,不堪其擾而決定出售持分。當事人不熟悉土地法相關規定,將過戶事宜全權委託買方指定之代書處理。事後發現代書竟以贈與名義辦理過戶登記,而非依實際買賣關係登記。其他共有人發現後寄發存證信函,指控當事人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偽造文書,並揚言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此毫不知情,欲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代書未經賣方知悉同意以贈與名義辦理過戶,賣方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犯?
- 以贈與名義辦理買賣過戶,該登記行為之效力為何?是否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持分土地出售未通知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對買賣效力有何影響?
- 賣方對代書得主張何種法律責任?
- 其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是否因已完成過戶而消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本案代書以贈與名義申辦過戶登記,而實際上為買賣關係,使地政機關將不實之原因(贈與)登載於土地登記簿。然此罪之成立須行為人具有故意,若賣方確實不知情,即欠缺犯罪之主觀要件。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732號判決揭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行為人明知不實而仍為申請,始足當之。
代書以贈與名義辦理實為買賣之過戶,此舉可能涉及規避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之通知義務。依該條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以贈與名義過戶即無須通知共有人,侵害其優先承購權。實務上認為此種以贈與為名行買賣之實之行為,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規定為無效,其他共有人得訴請確認贈與登記無效。
賣方得對代書主張之法律責任包括:依民法第544條委任人對受任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代書賠償因假贈與登記所生之一切損害;對代書提起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之刑事告訴。此外,代書若為地政士,其行為亦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之專業倫理規範,可向地政士公會及主管機關檢舉,請求懲戒處分。賣方應立即蒐集買賣契約書、匯款紀錄、委託書等證據,以證明自身確屬買賣而非贈與之真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方若確實不知情代書以贈與名義辦理過戶,因欠缺犯罪故意,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賣方應積極蒐證自保,並對代書追究刑事及民事責任。該贈與登記可能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 立即蒐集並保全買賣契約書、價金匯款紀錄、與代書及買方之通訊紀錄等證據。
- 儘速委任律師回覆存證信函,說明自身不知情之立場及相關事證。
- 對代書提起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之刑事告訴。
- 對代書及買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因假贈與登記所受之損害。
- 向地政士公會及地政主管機關檢舉代書之違法行為,請求懲戒。
- 評估是否主動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將登記原因由贈與更正為買賣。
- 若遭檢察機關傳喚偵訊,務必由律師陪同應訊,明確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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