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準備購買預售屋,審閱合約時發現建商將房地總價5%之交屋保留款納入80%貸款額度中,而非以現金方式於驗收完成後另行支付。當事人擔心產權過戶後銀行即一次撥付全部貸款予建商,導致無法以交屋保留款作為驗收瑕疵之擔保。合約中雖載有買方得保留5%交屋保留款之條款,但貸款撥付條款卻約定產權移轉及抵押設定完成後即撥付全部貸款金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建商將5%交屋保留款納入貸款額度之約定,是否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 貸款撥付條款約定產權過戶後即全額撥付,是否架空買方之交屋保留款權利?
- 合約中驗收條款與貸款撥付條款相互矛盾時,應如何解釋適用?
- 買方得否要求建商修改合約,將交屋保留款改以現金方式支付?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247條之1 —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原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之效力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民法第354條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民法第359條 — 買受人之減少價金請求權
四、法律分析
依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買方就房屋之瑕疵或未盡事宜,得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賣方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始行支付。此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買方之驗收權利,使買方在發現瑕疵時有籌碼要求建商修繕。建商若透過合約安排將此5%納入銀行貸款並於產權過戶時一次撥付,實質上架空了買方保留交屋款之權利。
此類條款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適用。依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企業經營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不得記載事項則記載者無效。因此,即使合約中貸款撥付條款約定全額撥付,買方仍得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主張保留5%交屋款之權利。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21號判決亦指出,預售屋買賣契約中違反應記載事項之條款,買方得主張無效。
實務操作上,買方應於簽約前要求建商修改合約,明確約定5%交屋保留款以現金方式支付,或與配合銀行協商,約定貸款分兩階段撥付(先撥75%,驗收合格後再撥5%)。若建商拒絕修改,買方得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內政部地政司檢舉建商使用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之合約。買方亦可考慮於合約中加註但書,載明5%交屋保留款須於驗收合格後始得撥付,以保障自身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建商將5%交屋保留款納入貸款額度並於過戶時一次撥付之約定,實質架空買方之驗收保障權利,違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買方得主張該條款無效,並要求依法保留5%交屋款至驗收合格後始行支付。
- 於簽約前要求建商將5%交屋保留款改為現金支付方式,明確載明於合約中。
- 與配合貸款之銀行協商,約定貸款分階段撥付,5%交屋保留款部分於驗收合格後始行撥付。
- 若建商拒絕修改合約,得向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保留合約審閱期間之相關通訊紀錄,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 驗收時詳細記錄所有瑕疵於驗收單上,並要求建商限期修繕。
- 考慮委託專業律師或地政士審閱合約全文,確認其他條款是否亦有不利買方之處。
- 了解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完整內容,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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