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經濟困難將名下房地產出售予友人,雙方口頭約定同意當事人未來經濟好轉時,得按原售價加計利息買回該房地產,此約定有雙方簡訊討論之不爭事項可為佐證。然當事人嗣後欲行使買回權時,對方除利息外另行加計許多不合理金額,當事人欲了解口頭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提起訴訟之勝算如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不動產買回之口頭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須以書面為之?
- 簡訊對話紀錄是否足以證明雙方買回約定之存在及其內容?
- 對方片面加計原約定以外之不合理金額,是否構成違約?當事人可否請求依原約定履行?
- 民法買回規定(第379條至第383條)對本案之適用關係為何?買回期限是否已逾?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我國民法對於買賣契約及買回約定之成立,並未要求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原則上具有完全之法律效力。民法第379條規定,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本案雙方口頭約定按原價加利息買回,性質上即屬買回之特約。
然而,訴訟上之關鍵在於舉證問題。主張口頭約定存在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應就約定之存在及內容負舉證責任。本案當事人持有雙方簡訊討論之紀錄,若簡訊內容明確載有買回條件(原價加利息),則屬有力之書證,可大幅強化口頭約定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指出,電子通訊紀錄如能證明其真實性及完整性,得作為契約成立之證據。
關於買回期限,民法第380條規定,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若雙方未約定買回期限而僅約定「經濟好轉時」,此屬不確定期限,法院可能認定應適用五年之最長期限。當事人應注意是否已逾此期限。另就對方片面加計不合理金額之問題,若雙方約定之買回條件明確為「原價加利息」,對方片面加計其他費用已逾越原約定範圍,構成違約,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判命對方依原約定條件履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口頭約定買回房地產具有法律效力,有簡訊佐證可強化證明力。對方片面加計不合理金額違反原約定,當事人得訴請依原條件履行,但須注意買回期限是否已逾五年。
- 完整保存並備份所有與對方討論買回條件之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必要時進行公證。
- 確認出售房地產之時間,計算是否已逾民法第380條所定五年之買回期限。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行使買回權,載明依原約定條件(原價加利息)買回之意思。
- 詳細計算原售價及合理利息金額,準備相當之資金以隨時履行買回價金之給付。
- 蒐集當初出售之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移轉資料等文件作為訴訟證據。
- 先嘗試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 諮詢專業律師就具體事實及證據強度進行訴訟勝算評估,並評估是否提起履行契約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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