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某公寓五樓,交屋後第五個月發現該建物為傾斜屋,經專業測量房屋傾斜率超過1/200。經查,隔壁建案施工挖地基時曾造成鄰損,前屋主已於一年前與建商達成賠款及工程補償協議,但在出售房屋時完全未告知買方此一傾斜瑕疵。當事人欲了解對賣方可主張之民刑事救濟途徑、房仲是否應負責任,以及若解除契約後相關費用應如何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屋傾斜率超過1/200是否構成民法上之物之瑕疵?買方得主張何種瑕疵擔保救濟?
- 賣方明知房屋傾斜而隱瞞不告知,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
- 房仲於交易過程中未查知或未揭露房屋傾斜事實,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買方解除契約後,就已支出之裝潢費用、搬遷成本及時間損失應如何求償?
- 前屋主已取得之鄰損賠償及工程補償,對本案買方之權益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房屋傾斜率超過1/200,依內政部所頒佈之建築物傾斜率判定標準,雖尚未達立即危險之程度,但已屬「須進行補強或修復」之等級,顯然減少房屋之價值及通常效用,構成民法第354條所定之物之瑕疵。前屋主明知房屋因鄰損而傾斜,且已與建商達成賠償協議,卻在出售時故意隱瞞此一重大瑕疵,符合民法第360條「故意不告知瑕疵」之要件。買方得據此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亦得依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在刑事責任方面,賣方明知房屋有傾斜瑕疵,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未為揭露,以此方式使買方陷於錯誤而為購買之意思表示,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實務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判決指出,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足以影響買方購買意願之重大瑕疵,與施用詐術無異,得以詐欺罪論處。
關於房仲之責任,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規定,房仲業者對於交易標的之現況應盡調查義務。若房仲知悉或可得知悉房屋傾斜之事實而未告知買方,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至於解約後之求償範圍,依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之規定,賣方應返還已受領之價金及法定利息;另就買方因信賴契約有效所支出之裝潢費、搬遷費、仲介費等信賴利益損害,以及因處理本案所耗費之時間精力,均得依民法第216條請求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賣方明知房屋傾斜而隱瞞出售,買方得主張瑕疵擔保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刑事上亦可對賣方提出詐欺罪告訴。房仲若未盡調查義務,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立即委請專業測量機構出具房屋傾斜率之正式鑑定報告,作為訴訟之核心證據。
- 調閱前屋主與鄰損建商之賠償協議書及相關補強工程紀錄,證明賣方知情。
- 以存證信函向賣方通知解除買賣契約,並主張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 同時對賣方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透過刑事偵查程序蒐集更多證據。
- 向房仲業者主張未盡調查告知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
- 保留所有因本案支出之費用單據(裝潢、搬遷、仲介費等),以利計算損害範圍。
- 注意民法第365條解除權之除斥期間(通知瑕疵後六個月內),儘速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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