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收到對方透過通訊軟體發送之私人訊息,內容包含「找你並不困難,別以為你躲起來就好了,小心點」等威脅性言語,以及「垃圾人」「臭俗辣」等侮辱性字眼,並提及浪費父母栽培等貶損人格之言論。對方事後已收回該則訊息,但當事人已事先截圖保存。當事人希望了解此情形是否得以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私訊辱罵是否符合公然侮辱罪「公然」之要件?
- 訊息中「找你並不困難,小心點」等言論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 對方已收回訊息,截圖是否仍具有證據能力?
- 當事人除刑事告訴外,得否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公然侮辱罪部分,刑法第309條之構成要件為「公然侮辱人」,所謂「公然」係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之。私訊僅限於發送者與接收者雙方之間,不符合「公然」之要件。因此,對方透過私訊辱罵「垃圾人」「臭俗辣」等言語,原則上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惟須注意,若該私訊係在群組中發送,因群組成員為多數人,即符合公然之要件。
然而,訊息中「找你並不困難事,別以為你躲起來就好了,小心點」等言論,涉及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本罪之構成要件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上述言論暗示對方知悉當事人之行蹤且有加害之意圖,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實務上,法院對於恐嚇罪之認定,係以社會一般觀念判斷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為標準。「找你不困難」搭配「小心點」之表述,綜合觀之已達到使人心生恐懼之程度,有構成恐嚇罪之可能。
關於證據問題,對方雖已收回訊息,但當事人已截圖保存。截圖屬於電磁紀錄之書面呈現,在刑事訴訟中屬於書證或電子證據之範疇,具有證據能力。對方收回訊息僅影響平台上之顯示狀態,不影響訊息已送達之事實。建議當事人妥善保存截圖之原始檔案(含時間戳記),必要時可至公證人處進行公證,以強化證據之證明力。此外,當事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私訊辱罵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威脅性言論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截圖雖對方已收回訊息,仍具證據效力。當事人可就恐嚇部分提出刑事告訴,並另行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 妥善保存截圖之原始檔案,確保含有完整之對話時間、對方帳號資訊及訊息內容。
- 至警察機關就恐嚇危害安全罪提出刑事告訴,提供截圖作為證據,注意告訴期限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
- 考慮至公證人處對截圖進行公證,以強化證據之證明力,避免對方爭執截圖之真實性。
- 評估是否同時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5條請求人格權侵害之精神慰撫金。
- 若對方持續發送威脅訊息,立即報警處理並保留所有紀錄,必要時聲請保護令。
- 暫時封鎖對方之通訊軟體帳號,避免再次接收威脅訊息,同時保障自身安全。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中恐嚇罪成立之可能性及合理之民事求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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