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友人前往就醫,要求醫師開立補腦相關之藥物,惟醫師卻開立癲癇藥物。當事人欲了解此種情形下,病患是否得向醫師或醫療院所請求損害賠償,以及應循何種法律途徑進行求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師開立與病患主訴不符之藥物,是否構成醫療過失?
- 病患因服用錯誤藥物所受之損害,得否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 醫療院所是否應與醫師負連帶賠償責任?
- 病患應如何舉證醫師之用藥確屬錯誤?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醫師開立藥物應依據病患之病情、症狀及檢查結果,依醫療常規進行處方。若病患因補腦需求就醫,醫師卻開立癲癇藥物,首先須釐清醫師之處方是否確屬錯誤。部分癲癇藥物在臨床上確實有被用於其他適應症之情形(所謂「仿單外使用」),因此須由專業醫療鑑定判斷該處方是否違反醫療常規。若經鑑定確認醫師之用藥不當且違反醫療常規,即構成醫療過失。
依醫療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條文採「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之判斷標準,給予醫師一定之裁量空間。然若醫師明顯開錯藥物(如將補腦藥誤開為癲癇藥),已超越合理裁量範圍,應認有過失。病患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精神慰撫金之規定請求賠償,並得依民法第188條向醫療院所請求連帶賠償。
然而,損害賠償請求須具備三要件: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病患須證明因服用錯誤藥物而受有實際損害(如身體不適、副作用、延誤治療等)。若僅開錯藥而病患尚未服用或服用後未生不良影響,則損害之舉證較為困難。此外,若錯誤用藥導致病患身體健康受損,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病患得提出刑事告訴。建議先向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或向醫療院所索取完整病歷及處方紀錄作為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師開錯藥物若確實違反醫療常規且造成病患損害,病患得依民法侵權行為及醫療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關鍵在於證明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三要件均備。
- 向醫療院所申請調閱完整病歷、處方紀錄及用藥說明,確認所開立之藥物內容。
- 至其他醫療機構就診取得第二意見,確認原處方是否適當。
- 若已服用該藥物並產生不良反應,儘速就醫診治並取得診斷證明書。
- 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衛生局申請醫療爭議調處,嘗試與醫療院所協商賠償事宜。
- 若調處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送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 若因錯誤用藥導致身體傷害,得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向檢察署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 建議諮詢專精醫療糾紛之律師,評估具體損害範圍及合理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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