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甲方)與另一公司(乙方)簽訂保密合約,合約中原訂有一項條款:若甲方發現乙方有洩密情事,甲方得免提供擔保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乙方並同意拋棄要求甲方預供擔保之權利。然而乙方希望將此條款刪除。甲方擔憂刪除該條款後,日後若發生洩密爭議,是否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保密合約中刪除假扣押免擔保條款後,債權人是否仍得依法聲請假扣押?
- 假扣押之法定要件為何?是否以契約約定為前提?
- 拋棄擔保義務之約定,其法律性質與效力為何?
- 洩密情事發生時,甲方得採取哪些保全程序?
三、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假扣押之要件
-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 假扣押之原因
-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 假扣押擔保金之提供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假處分之要件
- 營業秘密法第2條 — 營業秘密之定義
- 營業秘密法第11條 — 侵害營業秘密之排除及防止請求權
- 營業秘密法第12條 — 損害賠償請求權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假扣押為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法定保全程序,其聲請權源自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間之契約約定為前提。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523條進一步規定,假扣押之原因在於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此,即使合約中未設有假扣押相關條款,債權人只要能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即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本案所涉條款之核心在於「免除預供擔保」與「拋棄異議權」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法院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合約約定乙方拋棄要求甲方預供擔保之義務,實質上係使甲方得以較低成本取得保全裁定。刪除此條款後,甲方聲請假扣押時,法院將依職權核定擔保金額,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左右。此擔保金之提供雖增加甲方之聲請成本,但並不影響其聲請假扣押之權利本身。
此外,就洩密情事之保全,甲方除得聲請假扣押保全金錢債權外,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聲請假處分,禁止乙方繼續使用或揭露機密資訊。營業秘密法第11條亦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排除及防止侵害之請求權。實務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指出,保全程序之聲請人僅須釋明(非證明)其權利存在及保全之必要性即為已足。故甲方於刪除該條款後,仍可透過法定程序獲得保全救濟,差別僅在於須依法提供擔保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保密合約中刪除假扣押免擔保條款,不影響債權人依法聲請假扣押之權利。假扣押為法定保全程序,差別僅在於聲請人須依法院裁定提供擔保金。甲方仍可透過假扣押、假處分及營業秘密法等途徑保全權益。
- 確認保密合約所保護之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營業秘密定義,以強化日後主張之法律基礎。
- 即使同意刪除免擔保條款,建議於合約中明確約定違約金條款,作為日後假扣押聲請時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
- 可考慮改以約定「擔保金上限」之方式替代完全免除擔保之條款,降低乙方之抗拒同時保留甲方之優勢。
- 建立完善之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如分級管理、存取紀錄),以利日後舉證洩密情事之發生。
- 於合約中加入明確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或違約金條款,便於日後計算假扣押之請求金額。
- 保留乙方接觸機密資訊之紀錄及相關證據,以利日後向法院釋明假扣押之原因。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就保密合約之整體條款進行審閱,確保各項約定之法律效力與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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