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被列為警示人頭戶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想請問一下11月分有個外國經由Message 跟我說她看中我FB各人資料說要來台投資,要先把她再國外的錢寄包裹給我,我說我不要,因為要付龐大稅金,她說她會經由匯款給我請我給與我的帳戶,我沒多想給了帳戶,結果,她匯款37萬,結果,在我還為發現她請她的律師朋友匯款後,我還不知道錢已經在我戶頭結果我生病加上那幾天電話都沒交錢,後來我病好了去查看發現有這筆錢,她說有七萬要我先拿去運用,但我只有領取也沒使用,後來她請我拿剩餘30萬去換比特幣然後分別存兩個錢包,中間,她說我挪用超出7萬的錢,我根本也沒有挪用,結果11月份我全部銀行帳戶全被她在屏東報警說我是詐騙集團,我去銀行詢問要如何接觸凍結他請我去警察局詢問,我去了才知道我被列入詐騙人頭戶共犯,中間,我發現跟對方有爭執她一直說我詐騙她錢我就說,妳現在戶頭給我我全部退給妳,她就一直說只要將30存入比特幣錢包就好,結果到這兩天銀行才通知我所有帳戶被凍結,請問未來上法院我該如何應對,我真覺得很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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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被害人遭詐騙後之法律救濟途徑為何?
  • 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後之解除程序及權利救濟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帳戶被列為警示人頭戶」之法律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害人得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並得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遭受詐騙之被害人,除提出刑事告訴外,亦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如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被害人得於案件偵結後,向開戶銀行申請解除警示。建議被害人保全所有交易紀錄、通訊紀錄等證據資料,以利後續司法程序之進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關於「帳戶被列為警示人頭戶」之問題,當事人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權利,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擬定最適當之法律策略。

  1. 立即報警處理: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保全被害證據。
  2. 提出刑事告訴: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追究詐騙行為人之刑事責任。
  3. 蒐集保全證據:保留所有交易紀錄、匯款紀錄、通訊紀錄及相關截圖。
  4. 申請帳戶解除警示:如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於案件偵結後向銀行申請解除。
  5.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件及擬定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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