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數年前透過旅行社以信用卡購買三張國際來回機票,總金額約九萬餘元,原定搭乘時間適逢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因航班停飛及目的國限制觀光入境而無法成行。多次與旅行社溝通,旅行社均表示航空公司不受理退費,並強制要求消費者同意延期否則視同放棄。消費者遂透過發卡銀行以「未收到商品」為由申請信用卡爭議款調查,成功獲得退費。事後旅行社以航空公司不同意退費為由,通知消費者需補繳該筆費用,否則將依法催收,並已寄發存證信函。消費者已向消基會申訴但旅行社仍持續索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因疫情導致航班停飛,消費者得否主張不可歸責事由解除契約並請求退費?
- 消費者透過信用卡爭議款機制獲退費後,旅行社是否仍有向消費者請求補繳之法律依據?
- 旅行社以存證信函催收,消費者應如何回應以保障自身權益?
- 旅行社與航空公司間之費用爭議,是否得轉嫁由消費者承擔?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225條 — 不可歸責之給付不能
- 民法第226條 — 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266條 — 雙務契約之危險負擔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 定型化契約之解釋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無效
- 民法第259條 —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四、法律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導致航班停飛及入境限制,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又依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據此,旅行社既無法提供機票搭乘服務,消費者即免為給付票款之義務,且得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已付之價金。
消費者透過信用卡爭議款機制獲退費,係透過國際信用卡組織之消費爭議處理程序所為之合法救濟。旅行社事後要求消費者補繳,須證明其對消費者仍有合法之請求權基礎。然本案航班停飛係不可抗力事由,旅行社既未能提供服務,其收取票款即欠缺法律上之原因。旅行社與航空公司間之退費爭議,屬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契約關係,不得轉嫁予消費者。
至於旅行社寄發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僅為郵局證明寄發內容之文書,不具強制力。消費者得以書面回覆,說明因疫情不可抗力致航班取消,消費者有權請求退費,並引用上述法律依據。若旅行社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消費者可於訴訟中主張給付不能及契約解除之抗辯。建議消費者妥善保留所有往來之通訊紀錄、航班取消通知、入境限制公告等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疫情導致航班停飛屬不可歸責事由,消費者有權解除契約並請求退費。旅行社與航空公司間之退費爭議不得轉嫁消費者。存證信函不具強制力,消費者得據理回應。
- 以存證信函回覆旅行社,援引民法第225條、第266條及第259條,說明因不可歸責事由致給付不能,消費者有權請求退費。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機票購買紀錄、航班取消通知、與旅行社之往來通訊、消基會申訴紀錄及存證信函。
- 持續透過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申訴及調解。
- 若旅行社提起民事訴訟,於訴訟中主張不可歸責之給付不能及契約解除之抗辯。
- 查詢交通部觀光署針對疫情期間旅遊退費之相關行政函釋,作為有利之佐證。
- 評估是否向主管機關檢舉旅行社之不當催收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本案之具體攻防策略及旅行社主張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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