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於某公司約三個半月,聘僱文件上載明提供勞保、健保及勞退,然公司於在職期間始終未辦理投保。當事人入職後曾向雇主詢問投保情況,未獲明確答覆。離職後查詢發現確實未投保,遂向勞工主管機關檢舉,公司經查證屬實遭裁罰。嗣後公司以薪資中已含應扣保險費用為由,主張當事人在職期間獲得不當得利,對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入職時未簽署任何正式文件,公司亦未提供聘僱文件之副本予員工。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是否得以薪資含保險費為由主張員工不當得利?
- 聘僱文件載明提供勞健保及勞退,公司未投保之法律責任為何?
- 員工未簽署任何文件,公司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
- 公司之不當得利主張是否因其自身違法行為而不應受法律保護?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強制投保對象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未投保之處罰及賠償責任
- 就業保險法第5條 — 強制加保對象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雇主提繳退休金義務
- 民法第179條 — 不當得利
- 民法第180條 — 不當得利之排除(不法原因給付)
四、法律分析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就業保險法第5條,有為員工辦理投保之法定義務。本案公司之聘僱文件明確載明提供勞保、健保及勞退,更證明公司知悉其投保義務。公司未依法投保,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在先,嗣後以「薪資中已含保險費」為由主張員工不當得利,在法理上存有重大瑕疵。蓋因公司之聘僱文件既載明「提供」勞健保及勞退,其意義應解釋為公司負責辦理投保並從薪資中依法扣繳員工自付額,而非將保險費外加於薪資中。
不當得利之成立,依民法第179條須具備四要件: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利益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本案公司主張員工受有保險費金額之利益,然公司未投保係其自身違法行為所致,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之規定,不得請求返還。且公司無法證明薪資結構中確實包含外加之保險費,尤其在聘僱文件載明「提供」保險之情況下,應認定保險費為公司應負擔之成本而非外加於薪資之金額。
此外,當事人入職時未簽署任何文件,公司亦未提供聘僱文件副本,在舉證上對公司極為不利。公司須舉證證明:一、薪資結構確實將保險費外加計入;二、員工知悉並同意此安排;三、員工因此受有不當利益。在缺乏書面文件佐證之情況下,公司之不當得利主張極難成立。實務上,法院對於雇主違法未投保後反告員工之案件,多認定雇主不得因自身違法行為而獲利或反向求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違法未投保在先,其不當得利之主張在法律上極難成立。聘僱文件載明提供勞健保,應解釋為公司之投保義務,非將保險費外加於薪資。
- 蒐集並保存聘僱文件(OFFER LETTER)之相關證據,作為公司承諾提供保險之佐證。
- 整理薪資條、匯款紀錄等薪資給付資料,以證明薪資結構中未特別區分保險費用。
- 向法院提出答辯,主張公司違法未投保係自身過失,依民法第180條不得請求返還。
- 主張聘僱文件載明「提供」勞健保及勞退,應解釋為公司有辦理投保之義務。
- 考慮反向對公司主張因未投保所受之損害(如勞保給付損失、勞退提繳損失等)。
- 向勞工局確認公司遭裁罰之紀錄,作為公司違法事實之佐證。
- 建議委任勞動法專業律師協助應訴及評估反向求償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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