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告訴乃論追訴期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LINE群組中張貼他人之犯罪前科紀錄,經對方發現後可能面臨法律追訴。當事人欲了解此行為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告訴乃論罪名,其追訴權時效為多久,以及是否仍有被追訴之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LINE群組張貼他人犯罪前科是否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 犯罪前科紀錄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之特種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告訴乃論罪,其追訴權時效應如何計算?
  • 同一行為是否可能同時構成刑法誹謗罪,兩罪之競合關係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犯罪前科紀錄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規定之「犯罪前科」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在LINE群組中公開張貼他人之犯罪前科,屬於將特種個人資料向不特定多數人揭露之行為,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上述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

關於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因二十年間未起訴而消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最重本刑為五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即自張貼前科資料於群組之時起算。惟須注意,若行為持續存在(如訊息未刪除),則屬繼續犯,時效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此外,在群組中公開他人犯罪前科,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即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然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實務上,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個資法與誹謗罪時,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當事人應注意,即便誹謗罪之告訴期間已逾,個資法之非告訴乃論罪仍可追訴,風險不容忽視。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LINE群組張貼他人犯罪前科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告訴乃論罪,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同一行為亦可能構成誹謗罪,法律風險甚高。

  1. 立即刪除LINE群組中已張貼之他人犯罪前科相關訊息,以降低持續侵害之風險。
  2. 切勿再於任何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中散布他人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
  3. 若已遭對方提告或收到警方通知,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切勿自行應訊。
  4. 保留當初張貼訊息之背景脈絡及動機相關證據,作為日後答辯之參考。
  5. 評估是否主動與被害人進行和解,以爭取檢察官緩起訴或法院從輕量刑之機會。
  6. 了解個資法第41條須具備「意圖損害他人利益」之主觀要件,可作為抗辯方向之一。
  7.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案情之法律風險及最佳應對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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