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主合約裡有禁愛令是否違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友人欲從事直播主工作,惟經紀公司所提供之合約中載有「禁愛令」條款,限制直播主在合約期間不得公開交往或談戀愛。當事人對該條款之法律效力深感疑慮,主要關心兩個問題:第一,禁愛令條款簽約後是否能成立生效;第二,禁愛令本身是否屬於違法條款。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經紀合約中之禁愛令條款是否違反民法第72條之公序良俗而無效?
  • 禁愛令是否過度限制當事人之人格權與戀愛自由,而構成權利濫用?
  • 直播主與經紀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僱傭或委任,是否影響禁愛令之效力判斷?
  • 若禁愛令條款無效,是否影響合約其餘條款之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禁愛令條款涉及對當事人戀愛自由及人格權之限制。依我國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之一般自由權,戀愛自由屬於人格自由發展之範疇,受憲法所保障。民法第17條亦明定「自由不得拋棄」,對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經紀合約中全面禁止直播主談戀愛之條款,顯然對人格權構成過度且不合理之限制。

從契約自由原則觀之,雙方雖得本於意思自治訂定契約內容,惟契約自由仍受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之限制。禁愛令條款若全面禁止直播主之私人感情生活,不問是否影響工作表現,一概予以禁止,實質上構成對基本人權之不當限制,違反公序良俗而應歸於無效。實務上,法院對於演藝經紀合約之類似條款,多傾向從嚴審查,認為經紀公司之商業利益不得凌駕於藝人之基本人格權利。

此外,直播主經紀合約通常屬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禁愛令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卻未見經紀公司提供相對應之合理補償,此種單方面加重當事人義務之條款,可認為顯失公平。惟應注意,依民法第111條之規定,禁愛令條款縱使無效,不當然影響合約其他部分之效力,合約整體仍可能有效存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直播主經紀合約中之禁愛令條款,因過度限制當事人之戀愛自由與人格權,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之規定,該條款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惟合約其他部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1. 簽約前應詳細審閱合約全部條款,特別留意有無不合理限制人身自由之約定。
  2. 建議請專業律師審閱經紀合約,評估各項條款之合法性與合理性。
  3. 如已簽約,可就禁愛令條款主張無效,但建議以書面方式向經紀公司表達立場。
  4. 保留合約正本及所有與經紀公司之通訊紀錄,以備日後爭議之舉證需要。
  5. 確認合約中是否有違約金條款,評估違反禁愛令時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
  6. 若雙方就合約條款發生爭議,可先嘗試協商修改不合理之條款。
  7. 如協商不成,可透過法律途徑主張該條款無效,或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