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資遣是否合法?如何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前同事介紹入職某電子公司,任職已接近一年。入職後約三個月,介紹人因家庭因素離職。近期公司處長口頭表示要資遣當事人,且入職時處長曾口頭承諾補償前公司分紅,至今未兌現。當事人在電子業具有二十餘年之工作經驗,表明願意與公司進行訴訟,欲了解如何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及相關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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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處長以口頭方式表示資遣,其效力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法定事由?
  • 公司解僱是否與介紹人離職有關聯,若是,是否構成違法解僱?
  • 當事人如何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應注意哪些程序與時效問題?
  • 處長口頭承諾補償前公司分紅未兌現,當事人能否據此主張權益?
  • 任職未滿一年之勞工,資遣費應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我國勞動法採「法定事由解僱」原則,即「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須窮盡一切手段仍無法繼續僱用時,始得為之。本案處長僅以口頭方式表示資遣,未具體說明法定事由,且依案情推測,其動機可能與介紹人離職有關,此並非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之合法資遣事由,該資遣行為應屬違法。

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勞工遭違法解僱時,得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規定之確認訴訟類型。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動關係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即公司所在地或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法院勞動法庭。勞工於提起訴訟前,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原則上應先經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後,始得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勞工得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雇主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實務上,最高法院多次判決指出,解僱不合法者,勞動契約並未消滅,勞工得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雇主給付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之工資。

就處長口頭承諾補償前公司分紅一事,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仍有效力,惟舉證上較為困難。若當事人有錄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證人可資佐證,仍得依契約關係請求公司履行。惟需注意,該承諾究係以公司名義或處長個人名義為之,以及處長是否有代表公司為此承諾之權限。若處長欠缺代理權,公司可能以無權代理為由否認該承諾之效力。此外,當事人任職接近一年,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雇主應於十日前預告;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處長口頭資遣若不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法定事由,屬違法解僱,勞動契約並未合法終止。當事人得先經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同時請求給付工資及分紅補償。

  1.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明:不同意口頭資遣、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在,並要求公司說明資遣之具體法定事由。
  2. 於收到口頭資遣通知後,儘速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取恢復僱傭關係或合法資遣費。
  3. 全面蒐集並保全證據,包含:錄音(處長口頭資遣及口頭承諾分紅之對話)、通訊軟體紀錄、薪資單、勞動契約、出勤紀錄等。
  4. 調解不成後,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勞動法庭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
  5. 就口頭承諾之分紅補償,一併於訴訟中請求公司履行,惟須注意舉證責任,建議先確認是否有書面、錄音或證人佐證。
  6.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或向地方法院勞動法庭詢問是否符合訴訟救助條件,以降低訴訟費用負擔。
  7. 切勿主動提出離職或簽署任何離職相關文件,以免被認定為自願離職而喪失確認僱傭關係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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