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前雇主處任職三年(民國104年12月8日至107年12月31日),欲追討加班費。第一年每月僅休5天且無國定假日加班費;第二、三年每月休6天,每日工作9小時。當事人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提出勞資調解申請。當事人詢問:加班費之五年消滅時效是否因申請調解而中斷?若調解未於109年12月8日前完成,時效是否屆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加班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各期加班費之時效如何分別起算?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是否構成民法上之時效中斷事由?
- 調解不成立時,時效中斷之效力是否延續?勞工應於何時提起訴訟?
- 本案中自104年12月8日起算之加班費,至109年12月8日是否全部罹於時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加班費屬於工資之一部分,依民法第126條規定,適用五年之短期消滅時效。需特別注意的是,加班費之時效係按「各期」分別起算,亦即每月之加班費請求權自該月薪資應給付日起,分別計算五年時效。以本案為例,104年12月之加班費自該月薪資給付日起算,至109年12月該期之時效届滿;而107年12月之加班費,則至112年12月方屆滿。並非全部加班費均以到職日起算統一之時效期間。
關於申請勞資調解對時效之影響,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聲請調解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屬於時效中斷事由。當事人於108年10月7日申請調解,自該日起時效即發生中斷之效力。然而,依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而中斷者,若調解不成立,請求人應於調解不成立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換言之,調解之中斷效力並非永久存續,而是附有條件的。
就本案具體情形分析:當事人於108年10月7日申請調解時,自104年12月8日起至103年10月7日前之各期加班費(即超過五年者)已罹於時效,無法主張。而自103年10月8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之各期加班費,因尚在五年時效內,於108年10月7日申請調解時時效中斷。但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須於收到調解不成立通知後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時效視為自始未中斷,屆時各期加班費仍將依原本之時效期間分別屆滿消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申請勞資調解可中斷加班費之五年消滅時效,但調解不成立時,須於一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視為不中斷。各期加班費之時效係分別計算,並非統一自到職日起算。
- 加班費時效按各月分別起算五年,當事人應逐月計算可請求之金額範圍,確認哪些月份之加班費尚未罹於時效。
- 108年10月7日申請調解後,時效已中斷,但若調解不成立,務必於收到不成立通知後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以維持時效中斷之效力。
- 蒐集並保全加班之相關證據,包括出勤紀錄、打卡記錄、班表、薪資單、加班申請紀錄等,作為向雇主請求加班費之依據。
- 計算加班費時,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休息日出勤另有更高之加給標準。
- 每月僅休5天或6天,低於勞基法第36條每七日二日休息之標準,休息日出勤部分應依法請求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未給加倍工資者,亦應一併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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