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任職某公司已逾十年,與同事發生爭執後,該同事以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向主管指控當事人騷擾。然而主管未等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完成,即逕行要求當事人自動離職,並表示須待該同事原諒後方可復職。當事人已諮詢律師確認騷擾指控並不成立,且該名同事過去亦曾辱罵當事人,公司對此卻未進行任何處置。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得主張復職,以及應採取何種法律行動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在騷擾指控未經調查確認前即要求員工自動離職,是否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契約?
- 當事人若已簽署自動離職書,該離職意思表示是否因受脅迫或錯誤而得撤銷?
- 公司對同事辱罵當事人之行為未予處理,是否違反雇主之職場安全保護義務?
- 任職逾十年之勞工遭違法解僱,得請求之資遣費或復職權利為何?
- 當事人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而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須具備法定事由。依第11條規定,雇主僅得於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不能勝任等情形下預告終止契約;依第12條規定,勞工有重大違規行為時雇主始得不經預告終止。本案中,騷擾指控尚未經調查確認即不成立,雇主既無法證明當事人有何重大違規行為,則以此為由要求自動離職,顯然不符合上述任何法定終止事由。所謂「要求自動離職」,實質上係雇主片面迫使勞工終止僱傭關係,若勞工係在壓力下被迫簽署離職書,其離職意思表示可能因受脅迫而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
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見解認為,雇主以不實理由逼迫勞工離職,或在未給予勞工充分說明與申辯機會之情形下片面要求離職,與「合意終止」之要件不符,應認定為雇主違法解僱。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判決之意旨,勞工若係因雇主施壓而非基於真意簽署離職書,該離職之意思表示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勞工得主張該解僱無效或撤銷離職之意思表示。此外,雇主聲稱「待同事原諒後方可復職」,顯示公司並未正式終止僱傭關係,而係以非正式手段迫使勞工暫停工作,此亦違反勞基法對勞工工作權之保障。
另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反映該同事曾辱罵其本人,公司卻未予處理,此涉及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民法第483條之1所負之職場安全保護義務。雇主對職場霸凌或言語暴力事件有預防及處理之義務,選擇性地僅處分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不當行為,可能構成差別待遇。當事人任職已逾十年,若確認為違法解僱,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新制計算,資遣費以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以六個月為限;若適用勞基法舊制年資部分,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騷擾指控不成立而公司仍要求自動離職,不符合勞基法所定之法定解僱事由,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當事人有權主張該解僱無效或撤銷離職之意思表示,並得請求復職或要求給付資遣費。
- 切勿簽署自願離職書:若尚未簽署,應明確拒絕,並以書面或存證信函表示不同意公司之離職要求,保留在職之意思表示。
- 撤銷已簽署之離職意思表示:若已在壓力下簽署離職書,應儘速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表明係受脅迫所為,依民法第92條撤銷該意思表示,並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
- 蒐集完整證據:保存所有與主管溝通之通訊軟體記錄、電子郵件、錄音等,特別是主管要求自動離職之對話紀錄,以及同事辱罵當事人之相關證據。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當地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工資,或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 向勞工局檢舉:就公司對同事辱罵行為未予處理、以及違法要求離職等情事,向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檢舉。
- 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雇主給付停職期間之工資損害賠償。
- 諮詢專業律師:鑑於任職逾十年涉及之年資與權益金額較大,建議委託專業勞動法律師評估最有利之訴訟策略,包括復職或請求資遣費之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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