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片面減薪合法嗎?員工得否拒絕並請求資遣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宣布自下個月起實施全體員工減薪且不給假,並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對於不簽署之員工,公司表示將以績效不佳為由調職減薪,直到員工無法忍受而自行離職,且明確表示不會支付資遣費。對於簽署之員工,公司聲明減薪沒有期限,即使日後公司營運好轉,薪資與職等仍維持減薪後之水準。當事人欲了解:不簽署者可否在30日內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減薪期限是否以3個月為原則、以及雇主未經同意調動職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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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未經員工個別同意即實施全面減薪,是否構成片面變更勞動條件而違法?
  • 員工不簽署同意書,雇主以績效不佳為由調職減薪逼退,是否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
  • 員工得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行使期限為何?
  • 減薪是否有法定期限限制?是否以3個月為原則?
  • 雇主未經員工同意調動職務是否合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片面減薪之合法性。薪資為勞動契約最核心之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雇主欲調降薪資,必須取得勞工之個別同意,不得以公告、通知或經營困難等理由片面變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判決明確指出:「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片面減少工資。」即使公司因營運困難有減薪之需要,仍須與每位員工個別協商並取得同意。公司要求員工簽署「無期限減薪同意書」,且聲明即使營運好轉也不恢復原薪,此等條款對勞工極為不利,勞工有權拒絕簽署。

其次,關於以績效不佳為由調職減薪逼退之合法性。雇主對不簽署減薪同意書之員工以績效不佳為由調職減薪,顯然是以調職為手段達到逼退目的,已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定之調動五原則:(一)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非出於不當動機及目的;(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本案公司明確以逼退員工為目的進行調職減薪,顯然違反「非出於不當動機及目的」之要件,且對勞工薪資作出不利變更,該調動命令依法無效。

再者,關於員工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之權利。當雇主片面減薪或違法調動時,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雇主應發給資遣費。需特別注意,勞工應於知悉情事之日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則權利消滅。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此外,因屬非自願離職,勞工得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

最後,關於減薪是否有3個月之期限限制。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減薪以3個月為原則。然而,若雇主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不能繼續營業而暫時減薪,依誠信原則及契約衡平理念,減薪期間應有合理期限,且於原因消滅後應恢復原薪。公司聲明減薪無期限且營運好轉亦不恢復,此等條件顯然不合理,勞工不應接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片面減薪須經員工個別同意始生效力,以績效不佳為由調職逼退違反調動五原則。員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應於知悉之日起30日內行使。減薪無法律規定以3個月為原則,但無期限且不恢復之條件顯不合理。

  1. 不要簽署無期限減薪同意書:該同意書之條件對勞工極為不利,一旦簽署將難以翻轉,建議拒絕簽署。
  2. 保留公司減薪公告及威脅逼退之證據:將公司發布之減薪通知、主管之口頭威脅(建議錄音)、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訊息等均予保存。
  3. 以書面向公司表明拒絕減薪: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表明不同意減薪,並要求公司依原薪給付工資。
  4. 評估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若公司實際執行減薪或違法調動,可於30日內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建議先諮詢律師。
  5.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向所在地勞動局檢舉公司片面減薪及以調職逼退員工之違法行為。
  6.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就薪資差額及資遣費進行協商。
  7. 團結同事共同因應:建議與其他受影響之同事交流,必要時可集體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共同委任律師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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