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承諾變賣房產支付,員工如何確保債權?欠薪清償順序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及勞健保費用已超過六個月,員工多次要求給付均未果。近日與雇主開會時,雇主承諾將變賣公司辦公室不動產,在清償積欠銀行之抵押借款及必要稅金後,剩餘金額將優先用以支付員工薪資及資遣費。員工關心以下問題:如何確保變賣所得確實用於支付欠薪、清償順序由誰決定、是否需要雇主簽署書面承諾文件,以及雇主此舉是否可能有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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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公司變賣房產後之資金清償順序,法律上如何規範?工資債權之優先順位為何?
  • 雇主口頭承諾之清償順序是否具法律拘束力?是否需要簽署書面文件?
  • 員工如何確保雇主變賣房產後之資金確實用於支付欠薪?有無債權保全措施可採?
  • 雇主以變賣房產為藉口拖延或脫產之風險如何防範?
  • 員工是否可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清償順序之法律規範。房產變賣後所得之分配順序依法律規定如下:(一)抵押權人(銀行)——依民法第873條,抵押權人就抵押物賣得之價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二)土地增值稅等必要稅捐;(三)工資債權——依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之工資,應由雇主依法定標準提撥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所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債權受償順序優先於普通債權。但需注意,工資債權雖優先於一般債權,仍次於有擔保之抵押債權。因此,銀行抵押貸款清償後之剩餘金額,員工之工資債權始能優先受償。

其次,關於書面承諾之必要性。雇主口頭承諾之清償順序雖有契約之效力(口頭契約亦為有效契約),但在舉證上極為不利。強烈建議要求雇主簽署書面協議或切結書,內容應明確載明:(一)雇主承認積欠各員工之具體薪資金額及月份;(二)承諾將變賣房產所得之剩餘金額優先用於支付員工薪資及資遣費;(三)清償之期限及方式;(四)若違反承諾之違約責任。建議由全體員工與雇主共同簽署,並由見證人(如律師)見證,或至法院進行認證。最理想之方式為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達成調解,調解紀錄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

再者,關於防範雇主脫產之風險。員工最應擔心的風險是雇主以變賣房產為藉口拖延時間,實際上趁機轉移財產(脫產)。可能的風險態樣包括:將房產低價出售予關係人、變賣後將所得匯往海外或轉入他人帳戶、或以房產設定更多抵押權予他人。為防範此風險,員工應儘速取得執行名義(如調解紀錄、法院判決或支付命令),並在雇主變賣房產前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房產使其無法移轉。若雇主已有脫產行為,員工得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此外,雇主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處分財產致債權人受損者,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最後,關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繳一定金額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若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勞工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得由該基金先行墊償,事後再由基金向雇主追償。員工若符合申請條件(雇主歇業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而仍不給付),可向勞保局申請墊償,以緩解燃眉之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口頭承諾之清償順序不足以保障員工權益,須簽署書面文件。房產變賣所得之清償順序為:抵押權人優先,工資債權次之但優先於一般債權。員工應積極採取法律手段保全債權,避免雇主脫產。

  1. 要求簽署書面切結書:立即要求雇主簽署書面協議,明確載明積欠金額、清償順序、期限及違約責任,並由見證人簽名。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儘速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將欠薪金額及清償條件透過調解程序確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即具執行名義。
  3. 聲請假扣押: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雇主之不動產,防止雇主在清償欠薪前將房產移轉或設定抵押予他人。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
  4.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向當地勞動局檢舉雇主積欠工資超過六個月,請求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27條限期令雇主給付。
  5. 評估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若雇主已符合歇業或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而不給付之條件,可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6. 監控房產移轉動態:至地政機關調閱房產之登記謄本,確認是否有新設定抵押權或移轉登記之情形,及早發現脫產行為。
  7. 委請律師全程協助:本案涉及債權保全、強制執行、勞資爭議等多重法律問題且金額重大,建議委請律師全程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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