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休制每日工作9小時、月休6天,離職後如何計算並追討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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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工作為排休制,月休6天,每日工作9小時(晚上9點至翌日早上6點),月薪為26,000元。公司所排之假表未標明哪些是休假日、哪些是例假日。當事人已離職,欲要求雇主補齊加班費,但不知應如何計算。以某月份為例,當事人之排定休假日為3日、8日、13日、14日、23日、30日共6天,希望了解應以何種假別去計算加班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月休6天是否低於法定休假天數?不足之天數應如何計算加班費?
  • 假表未區分例假日與休息日,應如何認定各休假日之性質?
  • 每日工作9小時,超出8小時之1小時延長工時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 以月薪26,000元計算,平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及例假日出勤之加班費各為多少?
  • 離職後追討加班費之請求權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法定休假天數。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以一個月約4.3週計算,法定每月休假應有約8至9天。本案當事人月休僅6天,顯然低於法定標準,不足之2至3天屬於應休未休之加班,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其次,關於假別之認定。由於公司假表未區分例假日與休息日,依勞動部函釋,雇主未特別約定或標示者,以每七日中之最後一日為例假日、倒數第二日為休息日。實務上法院會依「有利於勞工」之原則進行認定。以當事人所述之某月6天休假為例,應先確認每一週期(七日)中是否有安排例假及休息日各一日,若未達此標準,則出勤之日即應依例假日或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給付。

關於加班費之計算,以月薪26,000元為基準:(一)平均時薪=26,000÷30÷8≈108.3元;(二)平日延長工時(每日超出8小時之第1至第2小時):108.3×4/3≈144.4元/小時,故每日1小時加班費約144元;(三)休息日出勤:依第24條第2項,前2小時加給4/3,第3至第8小時加給5/3,第9至第12小時加給8/3。以工作9小時計算,休息日出勤加班費約為108.3×4/3×2+108.3×5/3×6+108.3×8/3×1≈1,371元(此為加班費部分);(四)例假日出勤:依第39條應加倍發給,即多發一日工資26,000÷30≈867元,加上延長工時部分。

最後,關於追討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工資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因此,當事人離職後五年內均可向雇主追討積欠之加班費。建議儘速整理在職期間之出勤紀錄(打卡紀錄、排班表、薪資單等),計算各月份應得之加班費總額,向雇主提出補發請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月休6天低於法定8天,不足之天數應以休息日或例假日加班費計算;每日工作9小時中超出8小時之1小時應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以月薪26,000元為基準,雇主每月積欠之加班費可能達數千元,累計在職期間金額可觀。

  1. 整理在職期間之出勤紀錄:蒐集打卡紀錄、排班表、薪資單等資料,逐月計算實際出勤天數、每日工時、應休未休天數。
  2. 計算各月份應得之加班費:區分平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出勤、例假日出勤之不同加班費率,分別計算後加總。
  3. 向雇主發函請求補發:以存證信函向雇主提出補發加班費之請求,載明計算方式及應付金額,限期給付。
  4. 向勞工局申訴: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訴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4條(未給付加班費)及第36條(休假不足),由勞動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5.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雇主拒絕補發,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
  6.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如調解不成立,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給付加班費之訴訟。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五年,應儘早行使。
  7. 注意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除例假及休息日外,一併檢視在職期間是否有國定假日出勤而未加倍給薪之情形,一併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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