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正職業務人員,公司要求簽署承攬契約。然而實際工作中,當事人每日須打卡巡店並撰寫報表,須隨時服從老闆指令,休假日亦須工作否則扣錢,月休僅有五天。公司強迫跨區域工作、要求業務自行負擔公司場所儀器耗材費用、強制消耗即期品並從薪資扣款。若業績未達公司指定目標,幾乎整月無法領薪,已有業務遭扣押薪資超過十萬元。離職時須向公司借當月薪資,且被要求簽署20萬元本票始能離開。當事人欲確認如何證明僱傭關係及追回被扣押之薪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與公司之間究竟為承攬關係或僱傭關係?認定標準為何?
- 除打卡紀錄及工作日報外,還需要哪些證據才能證明假承攬真僱傭?
- 公司以各種名目扣押薪資是否違反勞基法?勞工應如何追回被扣押之薪資?
- 離職時被要求簽署20萬元本票,該本票是否有效?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僱傭與承攬之區別,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揭示:應以契約之實質內容而非名稱來認定法律關係。判斷是否為僱傭關係,主要考量「從屬性」之有無,包括:(一)人格從屬性——勞工須服從雇主之指揮監督,不能自主決定工作方式;(二)經濟從屬性——勞工之報酬來自雇主,經濟上依賴雇主;(三)組織從屬性——勞工被納入雇主之組織體系中。本案中,當事人每日須打卡、撰寫報表、隨時服從老闆指令、不得拒絕跨區工作、休假亦須工作,明顯具備高度之人格從屬性;薪資由公司發放且遭公司以各種名目扣款,具備經濟從屬性。因此,本案實質上為僱傭關係,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關於蒐證建議,除打卡紀錄及工作日報外,可蒐集之證據包括:(一)主管下達工作指令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二)公司規定之排班表或巡店路線表;(三)休假日被要求工作之通知紀錄;(四)薪資扣款明細(含即期品扣款、儀器耗材扣款);(五)同事之證人證詞;(六)公司制定之業績目標及獎懲制度文件。上述證據均能證明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之事實,強化僱傭關係之認定。
關於薪資扣押問題,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任意扣除;第26條更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公司以業績未達標、即期品分攤、儀器耗材等名目大量扣薪,均屬違法。至於離職時被要求簽署20萬元本票,若係在脅迫(不簽就不發薪)之情況下所為,依民法第92條得主張撤銷意思表示,該本票即失其效力。此外,若公司以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當事人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該本票係因脅迫所簽署。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實質上為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公司以承攬名義規避勞基法義務屬「假承攬真僱傭」。公司以各種名目扣押薪資違反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全部被扣押之薪資,並得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全面蒐集並保全證據:截圖保存打卡紀錄、工作日報、主管指令、排班表、薪資扣款明細、通訊紀錄等,務必在離職前完成備份。
- 向勞動局申訴假承攬真僱傭:向所在地勞動局檢舉公司以承攬名義規避勞基法,請求勞動主管機關認定勞動關係並裁罰公司。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公司返還全部被扣押之薪資、加班費、休假日工作之加給等。
- 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以公司未依約給付工資及違反勞動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為由,依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主張本票無效:若已簽署本票,委請律師發函主張係受脅迫所簽,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如公司持本票聲請裁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如調解不成立,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扣押之薪資、加班費、資遣費及損害賠償。
- 聯繫同事共同維權:若其他業務人員亦有相同遭遇,可集體向勞動局申訴及申請調解,增加談判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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