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件勞資訴訟判決金額可否合併抵充?應提出何種書狀?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資方共有兩件勞資訴訟。第一件為特休未休未給付薪資及勞退高薪低報案件,已判決勝訴,資方僅給付勞退差額部分,尚餘特休未休薪資10,667元未獲清償,強制執行亦無結果。第二件訴訟經高等法院調解,雙方以40,000元和解。當事人於庭上曾提出可否從和解金中扣抵第一件未清償之10,667元,但遭資方拒絕,法官最終以40,000元和解金成立和解。當事人欲瞭解應向法院提出何種書狀,使兩案金額得以合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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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兩件獨立之執行名義(確定判決與和解筆錄),是否得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合併抵充?
  • 勞工可否主張將資方應給付之和解金中扣除前案未清償金額?其法律依據為何?
  • 如資方給付和解金40,000元,勞工得否自行扣除10,667元後僅受領29,333元,再就前案債權視為清償?
  • 勞工應向法院提出何種書狀以達成合併清償之目的?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本案之法律結構。當事人對資方有兩筆債權:第一筆為判決確定之特休未休薪資10,667元(尚未清償),第二筆為和解筆錄之40,000元。兩筆債權均為當事人對資方之金錢債權,當事人為同一債權人,資方為同一債務人。當事人希望在資方給付第二筆和解金時,一併清償第一筆未獲清償之債權。然而,此處並非民法第334條抵銷之問題,因抵銷係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始得主張,本案為同一方向之債權,無抵銷適用餘地。

其次,關於可行之法律途徑。最直接之方法為:持第一件訴訟之確定判決(或債權憑證)另行聲請強制執行,將執行標的指向資方之財產。若資方確有資力(例如其將給付之和解金40,000元來源),當事人可嘗試調查資方之其他財產。惟須注意,和解筆錄成立後,資方對當事人負有40,000元之給付義務,此為資方之「債務」而非「財產」,當事人不能對自己對資方之債權為強制執行。

再者,實務上較可行之處理方式為:(一)先受領資方給付之和解金40,000元全額;(二)就第一件判決之10,667元持債權憑證繼續聲請強制執行,調查資方是否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兩件訴訟之執行名義各自獨立,法院無法依當事人之聲請將兩案金額「合併」處理。法律上並無「合併償還書狀」之概念,蓋兩筆債權各有其獨立之請求基礎與執行名義。

最後,若當事人欲確保第一筆債權之實現,可考慮在資方給付和解金之際,與資方私下協商,由資方在40,000元和解金中額外給付10,667元(共計50,667元)以一次清償所有債務。此須雙方合意,法院無法強制。若資方拒絕,當事人只能分別透過兩個執行名義各自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兩件訴訟之執行名義各自獨立,法律上無法透過書狀合併清償。當事人應分別就兩筆債權各自主張權利,先全額受領和解金,再就前案未清償金額持續追償。

  1. 全額受領和解金:依和解筆錄內容向資方請求全額給付40,000元和解金,不得自行扣減,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和解內容。
  2. 持債權憑證繼續執行:就第一件判決之10,667元未清償金額,持債權憑證繼續聲請強制執行,定期追蹤資方財產狀況。
  3. 嘗試與資方協商:主動與資方溝通,提議在給付和解金之際一併清償前案欠款,以雙方合意方式解決。
  4. 調查資方最新財產:向法院聲請調查資方之最新財產狀況,包括銀行帳戶、薪資收入、不動產等,以利再次執行。
  5. 注意和解金給付期限:若和解筆錄載有給付期限,資方逾期未付時應立即持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6. 諮詢專業律師:建議就兩案之執行策略諮詢律師,研擬最有效率之追償方案,確保兩筆債權均能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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