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五人公司兼職員工已有其他投保單位,可否簽不投保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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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負責人,公司人員配置為負責人1人及兼職員工3人,合計未滿5人。3名兼職人員均已在其他單位投保勞健保,且均表示不需重複投保。當事人欲瞭解是否可請兼職人員簽署不投保之切結書,以免除公司之勞健保投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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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是否仍負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義務?
  • 兼職員工已在其他單位投保勞保,雇主是否可免除投保義務?
  • 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義務是否因公司人數不足5人而得免除?
  • 員工簽署不投保切結書之法律效力為何?能否排除雇主之法定投保義務?
  • 雇主是否仍應為兼職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勞工保險之投保義務。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用員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單位。本案公司含負責人共4人,未達5人門檻,故非屬勞保之強制投保單位。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得自願為員工辦理勞保加保。因此,就勞保部分,當事人之公司確實無強制投保之義務,但建議仍自願加保以保障員工權益。

其次,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義務。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凡有僱傭關係之受僱者,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健保,此義務不以5人以上為限。惟兼職員工如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應以其主要工作之投保單位為準。若兼職員工之主要工作單位非為當事人之公司,則健保應由主要工作單位投保,當事人之公司無須重複加保。然而,雇主仍須向健保署申報員工之僱用事實。

再者,關於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義務。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及第7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月工資6%之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此義務不以事業單位人數為門檻,即使公司僅僱用1名員工,仍應依法提繳。兼職員工在其他單位已有提繳,不影響當事人公司之提繳義務,因勞退新制為個人帳戶制,各雇主均應依勞工在該公司之月薪提繳。

最後,關於不投保切結書之效力。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之投保或提繳義務均屬法定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違反強制規定之法律行為無效。切結書係勞雇雙方之私人協議,不能排除法定義務。即使員工簽署切結書同意不投保,雇主如有違法情事(如未提繳勞退),仍須依法受罰,該切結書不能作為免責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但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義務不因人數而免除。不投保切結書無法排除法定義務,不具法律效力。雇主應釐清各項社會保險之義務範圍,依法辦理。

  1. 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不論公司人數多寡,均應為兼職員工按月提繳不低於月工資6%之退休金,此為法定強制義務,不可免除。
  2. 確認健保投保單位歸屬:向健保署確認兼職員工之主要工作單位為何,若非本公司則健保應由主要工作單位投保,但仍須申報僱用事實。
  3. 考慮自願加保勞保:雖非強制投保單位,建議自願為員工加保勞保,以保障員工遭遇職災或其他事故時之權益,亦避免日後員工求償之風險。
  4. 不要使用切結書規避義務:切結書無法排除法定投保或提繳義務,使用切結書反而可能在日後爭議中被視為雇主明知違法之證據。
  5. 辦理就業保險: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僱用員工1人以上即為強制投保單位,應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此義務不以5人為門檻。
  6. 諮詢勞保局或專業人士:建議致電勞保局服務專線或預約勞動法律師諮詢,針對公司之具體僱傭型態確認各項社會保險之義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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